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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成文基于近期发生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附近的一起物流无人机意外坠毁事件,这是国内物流无人机应用中的一起典型事故。
随着无人机在物流、农业、测绘等领域应用的快速扩张,这样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那么这起事故原因是什么?背后的安全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相关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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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故还原
深圳龙华区观澜镇观湖园附近,一架正在执行物流配送任务的某翼无人机突然从空中坠落,事故发生地靠近居民区,幸运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架无人机为垂起固定翼类,长约2米,翼展约3米,机身为白色,配备四对旋翼,用于小批量货物运输,型号XXXX。根据事故现场图片显示,坠落的无人机部分机体受损,但整体结构保持相对完整。
说明:该科技的无人机物流网络已经覆盖全国多个城市,主要用于紧急医疗物资配送、生鲜快件运输等时效性要求高的场景。这类无人机通常按照预先设定的航线自主飞行,操作人员主要进行监控和应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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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初步原因分析
关于此次无人机事故,技术故障是最可能的原因之一。
动力系统、飞行控制系统或通信系统的故障都可能导致失控。
环境因素也不容忽视。城市地区的复杂电磁环境可能干扰无人机的导航和通信系统,前段时间南京发生的导航信号干扰的事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注: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可待官方公布。
回到标题,大家关注的除了事故的发生、安全的线索、无人机的完整残骸,就是那个引人注目的“保护伞”——或者说安全伞。
安全伞是标配吗?有什么强制要求吗?我们看下面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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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标准解析
根据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无人机必须具备包括应急处置在内的多重安全保障能力。该标准特别强调,在飞行中遇到数据链中断、电量不足等突发状况时,轻型和小型无人机应能自动采取一种或多种应急措施,其中包括悬停、返航、降落以及开伞等。开伞能力作为关键应急处置手段之一,可在无人机无法安全返航或降落时提供缓冲保护,有效降低坠机风险。
此项标准是中国民用无人机领域的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无人机安全建立了基础技术框架。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以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机,尤其对物流无人机等具有重要规范意义。
这些要求基于无人机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场景,从技术层面为飞行安全提供了系统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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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降落伞系统的特殊规定
“降落伞系统”,在大部分的物流用无人机,几乎成了标配。
如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中所述,在应急安全设备方面提供了明确指导。标准中提到,无人机在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
对于整机跌落测试,标准有特殊考虑。如果无人机带有降落伞等跌落保护措施,记录无人机开伞状态下最大跌落速度,将此速度折算为无人机不带保护措施情况下自由落体高度,按等效高度开展跌落试验。
这意味着在设计阶段,制造商需要考虑无人机在故障时的安全着陆方式,而降落伞系统是其中一种重要选择。这种设计理念体现了“失效安全”原则——即使系统出现故障,也要尽可能降低风险。
实际上,近期民航局新鲜出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伞系统规范》行业标准,清晰的规范了有关伞的要求,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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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键安全要求
在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中,除了应急处置有关跌落指标的要求外,对无人机的其他关键安全功能同样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下列举几项关键安全要求:
其中电子围栏功能是基本要求之一。标准要求轻型和小型无人机应能检测与特定地理范围是否发生冲突,并向操作员发出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
远程识别是另一个重要功能。无人机在飞行活动中,应通过网络主动向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并通过无线局域网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这有助于监管和追踪无人机。
注:远程识别又分两种,但是最多的还是REMOTE ID。
感知和避让功能则针对飞行安全。标准规定,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机,应具有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专门用于集群表演的无人机可豁免此要求。
电磁兼容性确保无人机能在复杂电磁环境中正常工作,同时不对公共电磁信号产生干扰。数据链保护则要求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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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特殊挑战与事故反思
物流无人机安全运行,始终依赖于对复杂环境的清醒认知与周全应对。它们需要在共享空域中精准避让其他航空器,沿着经仔细考量、尽可能远离人群的航线飞行。此外,城市中复杂的无线信号构成另一重无形挑战,这对无人机自身的电磁兼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起事故,促使我们从多个维度进行反思:
标准是基石,但非终点。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所构建的17个方面安全框架,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起跑线。然而,从纸面规定到每一次的安全起降,中间是大量细致入微的运营工作。无人机自诞生以来,常被视为玩具、模型或工业品,而非具备严格属性的航空产品。这要求低空产业从业者正视其中平衡:需兼顾成本效益、安全保障与监管合规。
责任需要共担。无人机企业必须建立涵盖事前检查、事中监控到事后应急的完备运维体系;监管部门则需以动态视角紧跟技术发展,更新规则,加强督导;公众了解基本的安全常识与报告渠道,同样构成重要的安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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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的发生,恰好处于2026年无人机各项强监管措施颁布实施、各地密集整治“黑飞”行动的背景下。那么,该事件是否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从事件本身来看,并不会。物流无人机发生的此类事故,更应归类为运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而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其处置可直接依据CCAR-92部相关要求进行监管,并由多部门按分工介入。若涉事机型为中型及以上无人机,还需按照AC-396-0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因此,不必过度担忧此事会冲击整个低空产业的发展。此类高频次、高密度、在低空运行且高度依赖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保障系统的无人机,发生不安全事件难以完全避免。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后,运营企业能否主动承担责任、整改优化;各部门能否协同处置、有效监管;以及政策层面能否做到扶持与规范并重。
运营企业是低空经济的主体,也是创造社会价值的关键产业链环节,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关部门则应有序引导、科学监管、适度扶持。面对事故,做到不隐瞒、不包庇、不推责、不慌乱、不一味“棒杀”,才是合理且科学的处置方式。如此,产业方能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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