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根河市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2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使用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境内国有土地0.642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0.6422公顷(其他草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现状、面积
该批次拟使用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642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其他草地0.6422公顷)。
二、使用土地目的
该批次拟使用国有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形。符合《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无需补偿,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无需补偿的情况说明》。
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不涉及青苗、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四、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规定,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五、其他事项
拟收回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7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场办公室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公告发布后,项目拟收回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房屋及各类附属物的新建或改建,禁止抢种农作物或林木。坚决制止抢建、抢搭、抢装修、抢种等行为,对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抢种的农作物或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拟收回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如对以上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向根河市自然资源局质询,或者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向根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根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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