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2岁的残疾女孩,在三天里被四人多次性侵,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脚趾骨折、处女膜破裂。
就在她最绝望的时候,当地警方却给了她一记冰冷的回应——“没有犯罪事实”。
直到舆论关注,案件才峰回路转。如今,罪犯被判刑,而当初作出“无犯罪事实”结论的相关办案民警,却被认为“不构成渎职”。
这,合理吗?
2009年3月,小燕出生在临夏州和政县。2021年暑假,刚小学毕业的她用奶奶的手机上网,认识了“网友”马某华。对方以“谈恋爱”为名,频繁与她聊天。
7月30日晚,马某华约她见面,并叫上同龄玩伴司某云、马某云一起“接她去玩”。
车一启动,后排的马某华就对她进行猥亵并实施了奸淫。车停在加油站附近时,小燕趁机下车想逃,却被强行抱回车内并锁门。
凌晨,司某云也在后排对她实施了奸淫。随后,两人带她住进宾馆,用手机录下她表示“自愿”的对话,并拍下照片,多次奸淫她。早上,他们甚至给她100元,并录下给钱过程。
噩梦并未结束。8月1日凌晨,另一名男子周某洒在广场发现孤身一人的小燕,尾随并带她住进宾馆,在凌晨到次日凌晨三次奸淫她。直到8月2日下午,在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家人才在距家20公里的临夏市区找到她。
医院的检查报告冰冷而残酷:脚趾骨折、处女膜破裂。她甚至两次喝农药自杀,想结束这场无法醒来的噩梦。
后来,事情被媒体曝光后,临夏州成立联合调查组,嫌疑犯就被抓了。
2023年4月,涉案的4名男子(调查发现小燕后面又遭遇一人强奸)都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外,临夏州纪委监委对检察、公安机关的12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对于当年“不予立案”的办案人员,小燕的叔叔提出控告——他认为办案民警涉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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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临夏州检察院看完材料后,觉得那些办案民警的事,“够不上犯罪”,所以决定不立案。后来,小燕的叔叔不服,申请上级检察院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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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甘肃省检察院给出了回复,说之前临夏州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是对的,维持不变。
侵犯小燕的坏人都被判刑了,那几个没把工作做到位的公职人员,也都被处理了。
时间回到2023年4月,就在一审法院判那几个罪犯的时候,临夏州纪委监委也对外说了,他们对州里和市里检察、公安系统里12个没好好履行职责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具体是:给了其中8人党内或行政处分(里面还有2人同时被调整了岗位),另外6人被调离了公安系统。
不过,这12个人具体是谁,名单没有公开。
小燕的叔叔说,作为孩子家属,这几年他多次向上面打听这份处理名单,但一直没问到。而且,对于警方当初为啥不立案这件事,他心里一直过不去。他想不通:“为什么拖了10个月都不立案,新闻一报出来,立刻就立了?”他觉得,办案民警可能不只是工作没做好,而是涉嫌渎职犯罪了。
“案发才三四天,就决定不立案了,这是不是太随便了?”他觉得警方一开始的调查“太马虎”,比如,小燕反抗时脚趾受伤的情况没被当回事,那几个男人的手机信息也没及时去查。
2024年10月,小燕的叔叔正式向检察院控告临夏市公安局当时办案的几个民警“渎职”,点了当时刑侦队的副大队长马某、中队长妥某等人的名。
2025年3月,针对这份控告,临夏州检察院决定还是不立案,理由和之前一样:“我们认为,这不构成犯罪。”
之后,小燕的叔叔再次申请上级检察院复议。
2025年12月,甘肃省检察院的复议结果下来了,还是维持原来的不立案决定,认为临夏州检察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12月31日,小燕的叔叔去了甘肃省检察院。负责这个案子的检察官跟他当面做了解释。
检察官说,他们维持不立案的决定,是仔细研究法律后作出的。他解释说,当初公安那边决定不立案,也是开过会、向上汇报过的;当时最难确定的一点是:那几个男的到底知不知道,或者说应不应该知道,小燕还不到14岁?
小燕当时是12岁零4个月。警方办案时必须搞清楚——那几个男的知不知道,或者应不应该知道她不满14岁?因为根据法律,如果明知女孩不满14岁还和她发生关系,不管女孩同不同意,都算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在实际判案中,如果男方没用暴力强迫,那定罪的关键就是看他“知不知道”女孩是幼女。法律有条明确界线:如果女孩不满12岁,那不用多说,直接认定男方“知道”。但如果女孩在12到14岁之间,就要看情况了,比如从女孩的身体发育、说话做事、穿着打扮、生活习惯这些方面看,如果觉得她“可能还是个小孩”,那也应该认定男方“知道”。
对小燕这个案子来说,怎么认定那几个男的“知不知道”她是幼女,是调查的重点,可能也是个难点。
检察官给小燕叔叔分析,办案民警可能犯错的几种情况:像故意滥用权力或者徇私枉法,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有意这么干的。那是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玩忽职守呢?
检察官承认,马某他们几个在办案过程中“确实有问题”,比如:没把坏人事先怎么预谋的关键情况查清楚,手机里的东西没有及时调出来看,几个人口供里对不上的地方也没去核实。
“但是,”检察官说,“这些错误和疏忽,还没严重到需要按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根据他们审查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还达不到给渎职犯罪立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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