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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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规定或予以释明?违法如何纠错?》一文中写到,法院不能主动使用时效规定或进行积极释明,否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那么,法院违法主动适用时效规定或积极释明行为,由谁负责举证?
杨巍教授在《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5期《杨巍:《民法典》第193条(诉讼时效之职权禁用规则)评注》中认为:
(一)当事人主张法院遵守职权禁用规则的举证责任
如果法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一方当事人主张法院遵守了职权禁用规则,该方应当举证证明该方或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主张适用”的行为。
如果法院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一方当事人以时效届满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该方应当举证该方实施了“主张适用”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主张法院遵守了职权禁用规则的,不负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主张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的举证责任
由于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系以“当事人未主张适用”(消极事实)为前提,因此一方当事人主张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的,其不负举证责任,而应由持相反意见的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主张适用”的事实,或者由法院查明是否存在该事实。
一般而言,在庭审笔录、答辩状、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上诉状等材料中均未显示当事人主张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认定当事人未主张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一审中义务人未援引时效抗辩权,一审法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出裁判,二审中义务人实施援引行为但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应当认定一审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当事人以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一、二审过程中提出过诉讼时效抗辩。
义务人在书面答辩状中未提及诉讼时效,但在庭审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人仅依据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法院主动释明诉讼时效。
法院违法主动适用时效规定或积极释明的举证责任,以 “主张方初步举证 + 反驳方 / 法院补充说明” 为核心规则,主张法院行为违法的当事人,核心任务是通过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录音录像等 “留痕” 证据完成初步举证。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务必重视诉讼全程的证据留存,尤其是庭审相关材料的核对与固定。举证后需及时衔接对应救济程序,避免因超过上诉期、再审申请期等错过维权时机。若对证据调取、举证方向或救济路径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举证和维权动作精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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