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征收方将一份长达十几页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到面前时,孙女士感到一阵头晕。协议条文密密麻麻,其中充斥着“征收方有权……”“乙方不得……”“一切解释权归甲方”等字样。她隐约觉得不对,但又说不出所以然。这种由征收方预先拟定的协议,可能暗藏哪些“格式条款”陷阱?
孙女士的商铺面临拆迁,征收方提供的协议文本是统一印制的。在律师的帮助下,她发现了协议中存在以下条款:“补偿金额以初次评估报告为准,乙方放弃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乙方须在收到补偿款后XX日内完成搬迁,逾期未搬,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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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属于可能无效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常见的格式条款陷阱包括:剥夺法定救济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己方责任;模糊关键补偿内容等。孙女士应当坚持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若对方拒绝修改,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在未来发生争议时,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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