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们说,“性感不是罪”。这辩护本身,便将性感置于一个需要被赦免的被告席上,仿佛它天然与“不洁”、“诱惑”或“危险”相邻,需以宽恕的口吻为其正名。然而,当我审视自身,感受身体内那股时而奔涌、时而静谧的生命力时,我清晰地知道:性感,从来不是一道需要被审判的命题,更非一种可被宽恕的“罪”。它是我生命能量的一种自然形态,一道自在的光谱,一种对自身存在的热忱确认与外在流露。
![]()
将性感视为“罪”,根源在于一种粗暴的客体化凝视。那目光将女性身体从完整的人格中剥离,简化为仅供刺激与消费的欲望对象,并规定:你的魅力,只能以我允许的、服务于我的方式呈现,否则便是越界,便是“有罪”。这种逻辑,无异于指责一朵玫瑰的绽放是为了引人采摘,而非它自身生命力的必然抵达。我的身体曲线,是进化的雕塑,是健康的赋形,是我感受世界、表达喜悦与力量的载体。它先于任何目光而存在,其美与力量,自有其不依赖于外界解读的内在价值。
![]()
性感,于我而言,并非一套固定的姿态或穿着。它是生命力满溢时的自然光泽。是我专注于热爱之事时,眼中闪烁的灼热光彩;是我运动后,肌肤微红、呼吸饱满时散发的健康活力;是我开怀大笑时,毫不设防的、感染周遭的畅快能量;甚至是我深夜阅读,沉浸于思考时,那种静谧而深邃的吸引力。这种性感,源于对自身生命的全然投入与享受,它不取悦谁,它只是我“活着”且“活得充沛”的副产品。它是自信、是力量、是智慧、是创造力在身体与气质上投射出的、综合的、动人的光晕。
![]()
因此,为“性感”辩护,实则是为女性自主定义并展现自我身体与魅力的神圣权利而辩护。我有权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让我的生命能量以“性感”的形态被感知。无论是穿着修身长裙的优雅曲线,还是运动背心下健康肌肉的流畅线条,抑或是宽大衣衫下那份从容自在的洒脱,只要它出自我真实的选择与舒适的感受,它便是我生命光谱中合理且美丽的一段。
![]()
所以,“性感不是罪”这个说法,对我而言已显过时与被动。我更愿说:性感,是我生命力的诚实表达,是我对自我之爱的一种外显。它无需被宽恕,只需被尊重——尊重它作为我完整人格的一部分,尊重我作为其唯一的主人与定义者。 我的身体,我的能量,我的表达,其裁决权在我,而不在任何一部由偏见与欲望写就的隐形法典里。当我接纳并安然绽放这份与生俱来的光芒,我便是自由的。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