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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新化县的强制医疗决定书与广西高院的死刑判决书,近年先后击碎了 “精神病 = 免死金牌” 的公众误区。当精神分裂症患者王志初杀害 “最美校长” 后被依法强制医疗,而同样患精神分裂症的何某乖却因射杀邻居夫妇被改判死刑,司法实践已然划出清晰底线:精神疾病从来不是暴力犯罪的 “挡箭牌”,生命权的神圣性始终凌驾于任何借口之上。
一、法律标尺:三类责任能力下的个案分野
我国《刑法》第 18 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三分法,在具体案件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司法图景: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堪称 “窄门”。湖南娄底王志初案中,这位精神分裂症患者翻墙进入小学,持刀杀害校长杨建一与学生王某。尽管作案手段残忍,但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明确其作案时 “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最终检察机关依法申请强制医疗而非追究刑责。这类案例本质是对 “无行为则无责任” 法理的坚守,却绝非暴力行为的 “免责通行证”—— 强制医疗的本质,是用社会防护替代刑罚惩戒。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更不意味着必然从轻。广东廉江叶德志案中,鉴定机构确认其患精神分裂症且责任能力受限,但法院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揭示关键:他杀害祖孙三人时,对行为违法性有明确认知,手段凶残程度已远超从轻处罚的边界。而广西何某乖案更具代表性,他因幻想邻居 “作法害己”,提前两个月网购射钉枪改装成凶器,踩点后射杀两位六旬老人,作案后还冷静藏枪、伪造现场。即便有 “限制责任能力 + 自首” 的情节,二审法院仍以 “罪行极其严重” 改判死刑。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则直击 “借病脱罪” 的企图。河南鹤壁李某案中,三家鉴定机构给出两种结论,两次认定 “限制责任能力”,一次认为 “完全责任能力”。检察官通过提审发现,李某对作案起因、过程供述清晰,还存在隐藏尸体、抛弃物证等反侦查行为。最终经精神病专家论证,认定其虽有精神异常,但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二、司法底线:“罪行极其严重” 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近年司法实践反复印证:精神状态仅是量刑参考,罪行严重程度才是死刑适用的核心标尺。
何某乖案的改判细节极具说服力。一审法院曾因 “限制责任能力” 判处死缓,但抗诉机关指出关键矛盾:他不仅预谋改装枪支,还能精准选择被害人在家时段行凶,甚至计算 “每支枪仅一发子弹,必须对准太阳穴确保致命”。更值得警惕的是,他 17 岁时就因故意伤害罪砍断他人肋骨,有明确暴力前科。这些细节证明其辨认控制能力并未严重受损,二审改判死刑正是对 “罪刑相适应” 原则的坚守。
上海奉贤臧某案则展现了另一种边界。这位精神分裂症患者抵沪次日就砍死妹妹及其婆婆,随后在小学放学路上随机砍伤 12 人,其中 6 名是小学生。尽管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行为性质,但法院并未简单释放,而是作出本市首例强制医疗判决 —— 这既避免了无责任能力者游离社会再度危害他人,也通过专业治疗体现人文关怀。
最高法的司法精神在此类案件中一以贯之: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时,即便存在精神障碍,也可依法判处死刑。叶德志案中 “杀害三人” 的后果,何某乖案中 “预谋杀人” 的主观恶性,都已突破法律对精神障碍者的宽容限度。
三、鉴定防线:三重审查堵住 “装病脱罪” 漏洞
司法精神病鉴定绝非 “一鉴了之”,三重严格审查构成防范错判的关键屏障。
法定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是第一道关卡。河南李某案中,三次鉴定均由省级指定医院完成,每次鉴定组都不少于 3 名专家,综合病史、村民证言、作案细节等多维度证据研判。这种严格资质要求,从源头上杜绝了非专业鉴定的误导。
双重标准认定更显严谨。上海臧某案中,鉴定机构不仅确诊其患精神分裂症(生物学标准),更通过其供述 “感觉所有人头都变形要杀我”,结合作案时随机攻击的无目的性,确认疾病与暴力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心理学标准)。而何某乖案中,前两次 “无责任能力” 的鉴定被推翻,核心就在于其作案的计划性与反侦查行为,证明精神障碍未实质影响行为控制能力。
法院的实质审查权则是最终防线。广西何某乖案中,法院未盲从鉴定结论,而是结合其改装枪支的过程、踩点的细节、藏枪的冷静表现,作出独立判断。河南李某案更启动专家论证会,三位精神病主任医师一致认为,其精神异常与作案行为无直接关联,最终采信 “完全责任能力” 的结论。这种 “鉴定意见≠判决依据” 的司法逻辑,让伪装精神病者无机可乘。
四、法治平衡:宽容绝不等于纵容
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特殊规定,本质是在责任追究与人文关怀间寻找平衡,而非赋予特权。
对完全无责任能力者的强制医疗,正是这种平衡的体现。王志初案中,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后,专业医疗机构对其进行系统治疗,既避免了他继续危害社会,也保障了其获得救治的权利。上海臧某案的强制医疗判决同样如此,通过闭环管理实现 “治病” 与 “防犯” 的双重目标。
对限制责任能力者的量刑,则彰显 “宽容不纵容” 的态度。广东叶德志案与广西何某乖案中,法院均认可精神障碍的客观存在,但并未因此降低刑罚标准 —— 当生命被残忍剥夺,法律的天平必然向受害者倾斜。正如光明网评论所言:“法律不是保护‘疯子’,而是保护守法公民。”
从王志初的强制医疗到何某乖的死刑判决,司法实践用一个个案例清晰诠释:精神疾病可以解释行为成因,却不能免除罪责;法律应当包容真正的病患,却绝不容忍借病行凶。这道维护生命权的底线,既是对受害者的告慰,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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