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8日,2025年度AI金融创新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司库品牌计划」发布仪式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WEMONEY研究室主办,人民阅读提供媒体支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深圳金融高等研究院提供学术支持。论坛以“智驭未来:AI重塑金融新生态”为主题,来自学界、机构的众多行业精英共同探讨AI金融的创新路径、安全边界与未来蓝图。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发表《人工智能法律性质、权利与义务、归责原则》主题演讲,并结合政策法规与司法实践,与现场嘉宾展开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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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在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李爱君表示,我国已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生成式人工智能暂行办法》等政策规章,地方立法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技术与实践支撑。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义,它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李爱君认为,人工智能的构成有三大要素,第一是数据,第二是算法,第三是算力。人工智能是算法对数据的处理,算法是数据处理的核心,无数据无智能。人工智能的本质是数据处理的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性质。
在司法领域,2023年互联网法院首个AI著作权保护案、2024年AI声音侵权案。李爱君认为,这两个案件明确了AI相关权益保护的裁判思路,且AI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仍是背后自然人的权益。
李爱君表示,数据存在权利归属的问题。不论是训练数据的合法合规问题,还是数据归属的问题,或者是《数据二十条》里面的三权归属问题,都是对数据结构的科学认知的问题,如果对数据结构没有科学的认知,难以判断数据的合法合规。数据具有“内容层+载体层”的双层结构,内容层对应的是数据记录内容的相关法律制度,如记录的个人信息就对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记录的是知识产权的信息就对应的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数据层如《数据安全法》以及《数据二十条》国家政策中提出的“持有权、加工权、经营权”。
李爱君认为,人工智能一定要分成训练阶段和使用阶段。特别注意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人工智能训练阶段的法律主要问题是指数据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著作权保护等方面。可借鉴欧盟、日本、美国的立法经验,平衡科研与商业用途的制度差异;使用阶段需严守《数据安全法》等法规,确保数据处理全流程合法合规,而非仅局限于“三法一条例”。
李爱君认为,人工智能在使用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主体性质、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归责则原则和著作权等问题。
李爱君进一步表示,人工智能在使用阶段的主体包括人工智能研发者、人工智能提供者以及人工智能使用者。此外,在金融领域的主体还包括金融消费者。不同主体之间在不同的场景里面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李爱君提到,人工智能的客体是指人工智能是行为或人工智能的产品。
最后,李爱君谈及了人工智能权利和义务的归责原则。她认为,“归责原应根据人工智能的风险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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