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下内容来自“商法李建伟”
01独任制法人机关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集体制法人机关,但在一人公司中,由于仅存在一个股东,无法组成股东会,仅存在独任制的法人机关,即该名股东本人。
《公司法》第60条规定: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该规定豁免了一人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要求,同时也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权力机关。尽管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但仍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具有独立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因此,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防止不受其他股东牵制的一人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
02意思表示的不同形式
一人公司的股东行使相当于普通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此处存在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一人股东就其职权事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决定还是决议?此处对公司意思的运行机制简要总结如下:
1.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即设集体法人机关的,其作为法人机关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为决议;
2.设一名股东、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等独任制法人机关的,其作为法人机关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为决定;
3.总经理及以下的经营管理行政系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内部行使职权时的意思表示形式为命令。
需注意的是,一人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在内容与程序上仍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否则,根据《公司法》第25~27条的规定,相关决定存在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03书面决定及其置备
(一)基本要求
尽管一人公司不需要设置股东会,但其股东在行使相当于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置备于公司。要求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书面形式行使职权,有利于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推动公司治理的规范化。
在立法表述上,《公司法》在2023年修订时将“股东签名后”调整为“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兼顾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一人股东的情形,使得法条表述更加周延。
(二)重大意义
为防范一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专设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特则:“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若债务人是一人公司,债权人往往选择将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随后由股东就人格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不少一人股东直至诉讼阶段才启动专项财务审计等程序,但这些努力往往难以奏效。功夫在平时,一人公司的日常管理与治理合规更为关键,而一名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并置备于公司,正是日常管理与治理合规的最好“注脚”。
免责声明: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