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咨询、投诉、意见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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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隐匿或者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谎报、缓报重大医疗纠纷;遗失或者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根据《条例》,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处理事关医患权益、医疗秩序与社会和谐。《条例》搭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责任体系,明确卫健、司法、公安等部门职责,是回应群众期盼、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举措,为构建互信共赢的医患关系筑牢了法治根基。”省人大代表、陕西咸阳肿瘤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所长李森说。(群众新闻记者王姿颐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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