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组织卖淫的当事人争取到5年以下刑期,家属原本觉得5年就不错,甚至6年也能接受,结果律师在法院阶段主动退赃并全额交罚金,法官认可认罪态度,从5年减了6个月。这样的结果让家属开心到语无伦次,也让律师觉得有价值。
其实,组织卖淫罪的辩护空间不止退赃和认罪认罚。有人原本被指控组织卖淫,律师通过分析“组织性”,把罪名变更为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期大幅下降。比如2024年10月到2025年7月,朱某某伙同他人容留、介绍3名卖淫女卖淫,原本被按组织卖淫罪刑拘,律师指出组织卖淫需要管理或控制3名以上卖淫人员形成团体,而朱某某只是提供场所,不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最终检察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起诉。加上当事人是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3万元违法所得,法院判了8个月,罚金6万元,比检察院原建议的1年至1年6个月减了4个月。
还有的当事人从组织卖淫罪转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更轻。比如Z某原本被批捕为组织卖淫罪,律师辩护其是协助者,最终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1年6个月。另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中,客户经理冯XX原本被建议3年,律师通过专业辩护,最终判1年8个月,罚金2万元,比同案其他协助者的2年、3年更轻。而同案主犯比如老板被判11年,经理被判9年、8年,对比明显。
甚至有协助组织卖淫的当事人拿到缓刑。比如程某负责组织卖淫的财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被认定为自首,最终判1年2个月,缓刑2年。缓刑意味着不用坐牢,只要缓刑期内不犯事,就不用执行刑罚。
不过,想通过立功减刑要注意,不能用非法手段。比如金某组织7名卖淫人员非法获利62万余元,取保候审期间为了立功,主动约购毒品并检举,一审认定立功判3年6个月,二审认为其主动参与毒品交易,属于非法获取线索,不构成立功,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判。最高法明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立功线索不算,不能鼓励“制造”犯罪来立功。
这些案例说明,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可以从罪名变更、从犯认定、退赃认罪、自首情节等方面入手,即使是主犯,也有争取更轻刑罚的可能。
比如退赃和认罪认罚的环节,律师在检察院签了5年的认罪认罚后,没有停止争取,而是在法院阶段第一时间沟通,主动退赃交罚金,让法官看到悔罪态度,最终减了半年。这种细节往往能带来刑期的减少。
而罪名变更的关键是“组织性”的认定,组织卖淫需要管理或控制卖淫活动,容留、介绍只是提供场所或介绍,不干预具体实施,两者的刑期差很大。律师的专业分析能帮当事人避开更重的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的辩护重点在“协助”,比如客户经理、财务等角色,只要证明没有参与组织管理,只是提供辅助,就能按从犯处理,刑期比主犯轻很多。
缓刑的关键是情节较轻,比如自首、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律师需要把这些情节充分展示给法院,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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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虽然能减刑,但必须合法,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不仅不算,还可能带来更坏的结果。辩护律师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争取从宽,比如如实供述、退赃、协助抓捕同案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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