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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 被告人宋某虚构 其本人是河北商会副会长, 有能力承包钢构工程项目, 要入股河北商会等事由, 骗取其岳母 被害人陆某的信任, 使陆某通过银行转账、 微信转账等方式 多次给付宋某钱款及黄金首饰,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宋某得款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借款、网贷及个人花销等。被告人辩称 其与陆某之间是借款而不是诈骗,但是证实宋某在整个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期间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不具有归还被害人陆某欠款的还款能力。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守望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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