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龄早产儿小洛熙的离世,让医疗纠纷的维权逻辑成为公众热议焦点。当家属行政起诉卫健委,要求停止医疗事故鉴定时,看似强硬的维权动作,实则踏入了法律程序的误区,反而可能让医方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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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我国法律框架早已明确:刑事、行政追责可附带民事赔偿,但绝无行政追责被民事诉讼附带的道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疑似医疗事故有组织调查与鉴定的法定职责,这一公力查处程序并未被《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废止或替代。家属误解的“民事起诉后行政机关不再处理”,仅针对民事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的行政查处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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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医疗犯罪的刑事问责存在行政移送前置要求。小洛熙父母报警的刑事案件至今仍在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这正是因为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核心证据——其专业性与权威性远非普通司法鉴定可比,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此时要求停止鉴定,无异于主动放弃刑事追责的关键依据。
选择以“医护人员个人技术过失”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更是自毁长城。此案中家属质疑的“诊断与尸检结果不符”“高风险手术具体行医权”等问题,本质指向医疗欺诈、违法行医等严重违规情形。而民事侵权诉讼仅能追究劳动过失责任,无法触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层面,相当于放弃了最具威慑力的问责武器。
行政起诉卫健委的维权路径,从法律逻辑上便缺乏胜诉可能。卫健委启动鉴定是法定职责,而非可随意撤销的行政行为。家属本应借助行政查处固定医疗过错与违法证据,再同步推进民事赔偿,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徒劳耗费维权成本,更可能让医方规避应有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小洛熙的悲剧值得所有人揪心,但维权需靠法律武器而非情绪驱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守住医疗事故行政查处与鉴定这一核心环节,才是追究责任、争取公正的关键。愿家属能及时调整思路,不让程序误判稀释了维权力度,愿正义不被维权路径的偏差所耽搁。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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