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人发帖称,有北京律师起诉律所事务所的,索要四百万案件提成款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1月1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开庭,欢迎同行前去旁听。
![]()
据称,针对这个案件,案件双方均有在自媒体上发文阐明案情及观点,总结原被告的观点是,双方均认可是劳动关系,而非挂靠合作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律所按照案件代理费 85% 的比例计发工资提成,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项金额合计约470余万元。被告则认为,“律所做推广运营,筛选案源,获取差旅费,安排律师出差,律所提供各类办案配合,包括助理等,律师要求提成85%,合理吗?”
按照行业惯例,律师跟律所之间的办案提成比例,一般都会区分律师的岗位属性,以律所管理规章制度的形式,或是律所跟律师内部协议的方式,办案之前就固定下来。
律师跟律所产生办案提成款的纠纷,一般都是集中在办案结果是否完成、案款支付是否延期等问题上,不知道何故,这个案件居然在办案提成比例上发生纠纷。
此外,律师跟律师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合作挂靠关系,在司法裁判中标准并不统一,即便是原被告均认可是劳动关系,即便是律师都是以律所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甚至在社保部门都提交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必法院就会裁判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
![]()
此前有类似的案件,法院认定律师跟律所之间系劳务关系,但支持了部分案件提成款
案号为(2017)沪01民终1261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律师诉讼主张为:要求律所支付2016年度全年创收964,000元的10%提成96,400元、2016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的业务提成212,5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430元。
律所则认为,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工商登记,而是在司法局登记,律师也不是劳动工作者。本案双方当事人不构成劳动关系,是聘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因劳动而产生争议,应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并不能一概而论。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了一番认为,根据律师跟律师的约定,律师的办案提成比例达75%,且没有固定发放周期且不具有经常性,如果没有案件是没有工资的,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故律师与某律所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对律师要求某律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尽管律师并不认可,但法院还是采信了律所提供的律师最终清算表,并依据该清算表,在扣除了律所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后、判决律所支付律师2016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创收964000元的剩余提成31348.40元。
上述案件可见,关于律师办案提成款结算的法院认定,还是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的采信与否,也就是上文中所讲的律师就职时,或是办案前后双方的书面协议,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没有固定标准。
给出的教训是,律师办案前后,一定要跟律所书面约定好办案的提成款比例,而且是书面协议或是对账清算单的效力,大于办案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口头承诺、内部通知等。
![]()
行业内,律师跟律所之间发生办案提成款的结算金额及支付与否的纠纷,很是常见,但很少闹成诉讼的,概因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在本地执业,不想因为跟前东家闹出诉讼,影响自己的今后执业。
此外,律师跟律所因为办案提成比例发生最终冲突的,往往发生在即将转所或是已经转所之后。要知道,律所转所之前,必须是要跟律所签订“三清”(业务清、档案清、财务清)协议的,否则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不了转所审批备案手续。
很多律师明知律所扣押拖欠了自己不少的办案提成,还有一些办案律师费尚未结算清楚,但为了能够顺利或是尽快转所,也就跟律所签订了带有结算性质的书面“三清”协议。有了这个“三清”协议,到了诉讼阶段,再想推翻其内容的索要办案提成款,司法机关会会支持吗?上面的司法案例就是例证。
经常为他人纠纷出谋划策出具法律建议的法律从业者,律师跟律所之间,发生因为律师费办案提成比例及支付之间的纠纷,着实会令很多人意外,但现实不是自以为,而且事情轮到自己身上,才会知道,通过法律渠道实现自认为的“合法权益”,远比代理别人的案件,来得体会深刻。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