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因网络平台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引发的理赔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重疾险后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并单方解除合同。陈伟律师紧扣《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定构成要件,精准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关性,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充分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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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6月,原告通过某知名互联网保险平台向被告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某某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金额为20万元。投保过程中,原告通过在线问卷方式完成健康告知事项。
2024年3月,原告因持续性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病理检查确诊为肝细胞癌。原告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2024年5月,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体检异常记录”为由拒绝赔付,并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主张原告在投保前体检报告显示“肝内钙化灶”未予告知,认为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投保人故意隐瞒投保前体检发现的“肝内钙化灶”情况;
2. 未告知事项属于重要事实,直接影响风险评估;
3. 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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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陈伟律师代理观点
第一、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明确询问为前提,本案健康告知问卷未涉及具体异常指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投保平台的健康告知问卷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肝脏疾病”,未具体明确询问“肝内钙化灶”等影像学表现,原告对此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第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肝内钙化灶”属于良性影像学表现,与恶性肿瘤的发生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事项会直接影响承保决策。
第三、互联网投保场景中保险人应承担更严格的询问说明义务
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点,陈伟律师强调:网络投保流程中,保险人应当通过清晰、明确、无歧义的方式设置询问内容,由于界面限制和操作简便性要求,投保人对概括性问题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保险人对此应承担说明不足的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完全采纳陈伟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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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是互联网保险纠纷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认定的典型胜诉案例。随着网络投保普及,保险公司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和概括性询问规避理赔责任,却忽视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设立的公平原则。
何帆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司法实践中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成功论证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无关性,打破了保险公司“一刀切”拒赔模式。此案启示广大保险消费者:
✅ 网络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健康问卷,对不明确的问题可要求保险人澄清;
✅ 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时,应审查未告知内容与所患疾病是否相关;
✅ 医学上的良性表现与重大疾病通常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成为拒赔理由。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最大诚信原则下的风险保障,而非保险公司规避责任的工具。当消费者遭遇不当拒赔时,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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