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认定“裁判文书匿名上网显属不当、违反规定”的前提下,两万余份裁判文书违法匿名上网,绝非简单的“操作失误”,而是典型的“执法犯法”行为,理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司法责任制要求及两万多份文书违法匿名的典型情形,裁判文书违法匿名上网必须追责,且需根据“过失失误”与“故意违法”的不同情形,结合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分级适用纪律处分、行政问责乃至刑事追责,这是维护司法公开原则、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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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央媒发声
一、先明底线:裁判文书匿名上网的违法性已无争议,为追责奠定法律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法2026年最新回应,裁判文书匿名上网(隐去法官姓名、案号)的违法性已明确,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违反司法公开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法规定明确:仅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需隐名,审判人员姓名、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案号属于“绝对不得隐名”的核心信息。两万多份文书隐去上述信息,直接突破“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底线,属于“明确违反法定公开义务”的行为。
违背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求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八条确立“司法责任制”,核心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法官署名是责任追溯的直接载体(摘要 2)。匿名上网切断“裁判行为—责任主体”的关联,导致“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本质是对司法责任制的架空,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法官“对其履行职责行为负责”的规定。
侵犯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宪法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而法官姓名、案号是公众检索类案、监督裁判尺度、追溯错判责任的基础依据。匿名上网使公众无法核实文书真实性、无法监督法官裁判行为,属于“以技术处理名义剥夺公众法定监督权利”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已明确指出此类行为“显属不当”并要求整改,进一步确认其违法性——违法性是追责的前提,无争议的违法事实意味着“必须追责”而非“是否追责”的讨论。
二、再析必要性:为何两万多份文书违法匿名必须追责?——基于依法治国与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需求
在依法治国大环境及全民监督背景下,两万多份文书违法匿名绝非“操作瑕疵”,其背后可能隐藏的责任卸责、权力滥用风险,决定“不追责则无公信力”:
遏制“执法犯法”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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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丰台法院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若自身违法(违反裁判文书公开规定)而不追责,会形成“司法机关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负面示范,动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根基。两万多份文书涉及十余个省份,若不追责,可能引发“地方法院效仿违法”的连锁反应,严重破坏司法统一。
破解“匿名背后的责任规避”风险
匿名上网的原因分为两类:
一类是“操作认知偏差”(如工作人员不熟悉隐名规则,错误扩大隐名范围);
另一类是“故意违法”(如为掩盖枉法裁判、保护“人情案”“金钱案”,通过匿名切断责任追溯路径)。
无论哪种情形,不追责都会放任风险——对“操作失误”不追责,会导致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故意违法”不追责,会成为枉法裁判的“保护伞”,与“全民关注依法监督”的期待完全背离。
重建公众对司法公开的信任
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上线以来,已成为公众感知司法透明的核心平台。两万多份文书违法匿名,已引发“文书真实性存疑”“司法是否有黑箱”的公众质疑。唯有通过追责,向社会传递“司法机关违法必受惩”的信号,才能修复公众对司法公开的信任,避免 “司法公信力塌方”。
三、分级追责:根据行为性质与危害后果,精准适用责任形式
追责并非“一刀切”,需结合“主观过错程度”“行为危害后果”区分情形,适用不同责任形式,确保“过罚相当”:
(一)对“操作失误型”违法:以“纪律处分+整改教育”为主,强化责任意识
适用情形:因工作人员(文书上传人员、审核人员)对隐名规则理解错误、技术处理失误导致匿名,无故意规避责任或掩盖违法裁判的主观意图(如将“当事人隐名”错误扩大到法官姓名,)。
追责对象:直接操作的书记员、文书审核的部门负责人(如审判管理办公室人员)。
责任形式: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强制参加“裁判文书公开规则”专项培训;
由上级法院对相关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完善文书上传前的“强制校验机制”(如技术系统设置“法官姓名未填写则无法提交”的校验功能)。
法律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因过失导致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的意见》(明确审判管理部门对文书公开的审核责任)。
(二)对“故意违法型”匿名:以“行政问责+刑事追责”为核心,打击权力滥用
适用情形:明知匿名上网违法,仍故意隐去法官姓名、案号,目的是掩盖枉法裁判(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规避类案监督(防止公众发现同类错判)、保护利益关联方(如“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中的权贵、企业)。
追责对象:决定匿名的法官/审判长、批准匿名的法院领导(如主管副院长),若涉及枉法裁判,需延伸追究案件承办法官责任。
责任形式:
纪律与行政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法官执业资格,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
刑事追责:若查明匿名背后存在枉法裁判(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证据:需核查“匿名审批记录”(如法官提交的“不宜公开书面意见”)、“文书修改痕迹”(是否人为删除法官姓名)、“案件实体是否存在错判”(如是否存在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刻意曲解法律等情形),形成“匿名行为—枉法目的—实体错判”的完整证据链。
(三)对“监管失职型”责任:追究法院管理层的监督责任
两万多份文书违法匿名涉及多个省份,反映出部分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职责”(如未审核文书公开合规性、未及时整改)。对此需追究:
相关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的“监管失职责任”,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法院分管副院长的“领导责任”,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上级法院的“监督责任”,由最高法对相关高级法院发出“问责通报”,要求其对辖区内文书匿名问题全面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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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北京市检察院退回的枉法裁判控告书
四、追责的配套保障:确保“追得准、落得实”
为避免追责“流于形式”,需同步完善三项机制:
证据固定机制:由最高法牵头,调取裁判文书网的“上传日志”“修改记录”,固定匿名文书的上传时间、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等关键信息,为追责提供客观证据;
公众参与机制:公开追责进展(如哪些法院已整改、哪些人员已受处分),接受公众监督,避免“内部消化”;
长效预防机制:在全国法院文书上传系统中设置“法官姓名、案号必录校验功能”,从技术上杜绝“无意匿名”;同时将“文书公开合规性”纳入法官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结论:追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无例外、无特殊
两万多份裁判文书违法匿名上网,绝非“小事”,而是触及司法公开原则与司法责任制根基的“执法犯法”。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违法必追责”是底线——对操作失误者,以处分促警醒;对故意违法者,以刑责惩滥用;对监管失职者,以问责补漏洞。唯有如此,才能让裁判文书网回归“司法透明窗口”的本质,让“法官署名”成为责任担当的象征,让公众真正感受到“司法有公信力、违法有代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万多份匿名裁判文书违法上网,不是两万个“小错误”,而是两万次对司法公开原则和公平正义的侵蚀。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执法者违法”比普通违法危害更大——因为它动摇的是依法治国的根基。
正因全国人民高度关注,正因最高法已亮明态度,此刻若不追责,便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最大讽刺。
执法犯法,岂能免责?
唯有追责,才能告慰那些坚守署名、敢于担当的法官;
唯有追责,才能向全国人民证明:
阳光司法,不是口号;法治中国,不容“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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