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案件名称: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发生"8.6"一般触电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清应急罚决[2025〕第0001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5年8月6日15时56分,位于乐清市柳市镇的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10月23日,接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8.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的批复>>(乐政函[2025]138号)文件,根据批复内容确认,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开展调解赔偿的情况,同时参照< <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 >(浙应急[2024)172号)第二部分"一、综合类"中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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