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下什么是旅客报警、机组报警以及机组协助旅客报警。
昨天有个同事拿着这个话题和我探讨,他觉得我们有一些一线的安全员对这三个概念好像并不是很清晰需要明确一下。
所以今天尽量少说法条,多用人话。因为我发现每多用一个法条,阅读量就会少一些,这两者呈现一个负相关的关系。
今天从三个角度来聊,分别是:权利义务的角度、空间位置的角度和事件分类的角度。
01
权利义务的角度
从权利义务角度来说,旅客报警其实属于公民的一种权利。这个权利的依据来自于多部法律,以及公安部的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
通过这些法律文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旅客有权就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他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报警。这是他的权利。既然是权利,他就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其他人无权阻止。
而机组报警呢?它其实是一项义务。这项义务的出处来自于民航规章《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
“机组成员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应当
依照规定及时报案,移交证据材料。”
关于这一项义务,有不少机组有一些误解。尤其是前些年,当时依法履职的观念还并没有那么深入人心。当时的机组虽然知道自己没有处罚权,但有时候会忘了自己其实也没有不处罚权。
比如遇到机上吸烟的情况,在进行处置之后,可能就有一些机长会基于对方认错态度比较端正,就不予报警和移交。
其实机长做的这个决策,就是在实施一种“不处罚权”。处罚权与不处罚权,相当于一体两面的东西。我们既没有处罚权,也没有不处罚权,我们只有在处置之后报警移交的义务。至于行为人到底处罚还是不处罚,由有权机关去做决定。
那什么叫做机组协助旅客报警呢?这其实是基于飞机所处的特殊时空环境,以及航司对于客舱的安全管理义务这个背景下推导出的一项类似附随义务的东西。
说白了就是旅客在机组没有报警的情况下如果坚持报警,但由于在空中并没有报警条件,所以由机组协助他进行报警。
02
空间位置的角度
从空间位置的角度来看,这三者有什么区别?
首先,关于旅客报警。旅客报警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无论是在地面还是在空中,旅客都享有报警的权利。
区别仅在于,地面时旅客通常有条件自行报警;而在空中,由于手机信号的问题,旅客可能没有条件自行报警,但这都不影响他依法享有报警权利。
这就引出了机组协助旅客报警的问题。旅客没有条件报警时,可以寻求机组的协助。机组作为特定空间安全管理义务人,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协助旅客报警。
关于机组报警的空间范围,可以从机组报警本身的定义来推导。机组报警是指机组在处置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之后的附随义务。对于航司和机组来说,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飞行中”。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内所有舱门关闭之后到落地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载货物以及下客这么一个时空范围。所以,机组报警的空间位置就是在飞机上。
03
事件分类的角度
旅客报警没有事件类型的限制,虽然根据《人民警察法》,警察负责处理的是刑事犯罪与治安违法,但在实务中,很多旅客在纯碎的民事纠纷时也会报警把警察叫过来。
面对这种民事纠纷,警察来了也只能做所谓的调解而已。调解没有强制力,意思就是你愿意听就听,不听拉倒。
再说说机组报警。由于机组报警,是在机组处置了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之后所做的一件事。所以,从涉及事件性质的角度来说,如果涉嫌了在飞机上的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那么机组就应当启动机组报警。
最后说机组协助旅客报警。这背后所对应的事件性质类型,往往是机组不认为所面对的事情属于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但旅客坚持要报警的事情。
最后总结一下。
1、旅客报警是权利,它不受他人意志,空间以及事件类型的影响。
2、机组报警是义务,它是机组在处置了机上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之后的强制性义务。
3、机组协助旅客报警,它是机组与旅客对同一件事在定性上产生分歧的时候(一般是机组不认为属于治安违法但旅客认为是),由于旅客没有条件自行报警时机组的一种协助行为。
全文完,如果觉得不错请关注与三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