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自然人股权转让,受让方提前付了部分首付款款,个税纳税义务是不是就触发了?
答案是:必须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说的是司法强制过户、股权投资和股权抵债等)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以上六条中只要满足一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达到了,其中第一条支付部分转让价款并没有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所以理论上哪怕支付了1元钱也是符合条件的。哪怕是只收了一笔预付款,也得按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按实际收到的钱分期缴税!
广东东莞税务局2019年就明确答复过: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受让方付了部分款项,哪怕剩下的钱分期给,纳税人也得就全部股权转让所得一次性申报个税,根本不能按收款进度分期缴!
简单说,分期付股权转让款的,第一笔钱到账的时候,就得按全额申报个税!可别不申报到时白白交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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