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罗永浩信口开河,导致了贾国龙的西贝中餐馆遇到了经营困难,没有办法只得闭店关张,这样的商誉侵害事件,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才可能得到经济赔偿或者是公开道歉。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侵害事件实质发生,有客观事实依据,以及损害结果。
第二,任何菜品,即使是预制菜,在中国当前法律环境下依然是菜品,无证据表明预制菜不可食用。因此罗永浩要求预制菜低价卖,无事实与法理依据。
第三、任何餐厅,不可能将制作菜品的全套工艺公开,这属于商业机密,也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因此任何餐厅后厨无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制作过程,菜品本身是现作还是预制,这并不影响菜品的供给质量与口味。
所以,罗永浩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悍然发动对一家经营实体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进行攻击和诋毁,是对视食品生产与安全为生命的食品加工企业致命的打击,已经事实上构成了对西贝的商誉攻击。对西贝的经营困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民营经济保护法颁布的当下,罗永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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