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条针对网络淫秽信息传播作出调整,明确否定了“私域传播无责”“非牟利即免责”的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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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即违法
无论是否牟利均属于违法行为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无论传播场景是微信群、QQ群等公共社群,还是一对一的私人聊天,无论是否从中牟利、传播对象是多人还是单人,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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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即便出于“好玩”“分享”的心态,在私人聊天中向朋友转发淫秽视频、图片或链接,一旦查证属实,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后果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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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
根据新法,此类行为可处10至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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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重情节
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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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获利达到一定数额(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即便未获利,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些底线不能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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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摒弃“私下传播没人管”“不赚钱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微信、QQ等通讯工具绝非“法外之地”,一次转发、一条私聊都可能触犯法律。
2. 网络群组管理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清理群内淫秽信息,避免因疏于管理而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3. 面对淫秽信息,坚决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发现传播行为可截图保存证据,向网络平台或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三原检察
部分素材来源于AI
编辑:耿丹阳 校对:邵晓明 审核: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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