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特点
刑法上,实行行为是指符合构成要件,对侵害客体具有实质、紧迫危险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故意犯罪,同样适用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要求不仅符合构成要件要求,而且对犯罪客体具有实质性、紧迫性危险。与此相同,针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更加注重其实质性、紧迫性的特点,实行行为应当对于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实质性、紧迫性的危险。此外,过失犯罪实行行为与不作为的关系,实践中还存在模糊认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产生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不作为是不履行应当义务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的行为,二者并不相同,实践中应当防止将过失犯罪与不作为混淆甚至等同。
二、如何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前已述及,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不仅需要符合构成要件要求,而且应当对犯罪对象具有实质性、紧迫性的危险。因此,是否具有实质性、紧迫性的危险,就成为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重要判断标准。
以实践多发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为例,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依据危害后果,也需要回溯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要求。并非所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司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在因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下,超速行驶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规则,符合构成要件要求,同时也对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实质、紧迫危险,如果出现应当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则应当认定超速行驶是交通肇事的实行行为。但是,如果司机还存在超载、不系安全带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规则,但对于危险后果不具有实质性、紧迫性,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由此,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产生实质、紧迫危险的行为。同理,作为过失犯罪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回溯事实也会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多个对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危害的行为,但只有与致人死亡的危险后果具有实质性、紧迫性影响的行为,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也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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