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李某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和甲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之后家人发现,乙中介公司对同一套房源给出的中介费报价更低,于是李某绕过甲中介,通过乙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跳单”?
也迪律师解答
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跳单”,需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核心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原中介提供的实质性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实践中,中介公司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里的“禁止跳单”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条款未免除中介自身责任、未加重买方义务,也未排除买方的核心权利,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但条款有效不代表必然构成违约,认定“跳单”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原中介已依法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并实际提供服务;二是买方利用了原中介的房源信息、带看服务等核心成果;三是买方存在规避支付中介费的主观故意。
具体到此类情形,若案涉房源为卖方通过多家中介公开挂牌,买方通过其他中介获取的是公众可获知的正当信息,并非依赖原中介的独家资源或服务,那么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完成交易,是买方的合法选择权,不构成“跳单”。反之,若房源是原中介的独家代理信息,或买方通过原中介的带看、协商才掌握核心交易细节,随后转而通过其他中介成交,则属于利用原中介服务成果规避佣金,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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