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近年来“黄牛”通过不正当手段囤积公共资源并转手牟利的现象愈演愈烈,从演唱会、热门景区门票的高价倒卖,到医院专家号源、地铁座位的非法兜售,再到各类公共服务资格的违规炒作,层出不穷。
黄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普通公众的公平获取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公共管理秩序,更挑战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
【法律要点】近日,一项名为“地铁代坐”的服务,闲鱼上竟然出现了“地铁代坐服务”的链接,提供上海地铁“代坐”服务,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有上海网友发帖称,早高峰期间,可代占上海地铁9号线某特定路段座位的服务,自己上车提前占座,再私下“让座”给买家,交易座位的“使用权”,单次售价1.99元,包月50元。此外,社交平台上还衍生出了差异化定价体系,比如高峰时段加价、冷门线路打折等。(来源于网络公开新闻)
法律规制层面上如何精准界定行为性质、明确治安处罚的适用标准,如何区分其与正常商业活动的合法边界。【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一、黄牛“囤积公共资源牟利行为”的治安处罚认定
1、黄牛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共资源的稀缺性,通过非正当手段打破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实现私人利益的不当攫取。
“有偿代坐”服务将本应平等、免费向所有乘客开放的座位资源,通过提前占有的方式,异化为个人牟利的“商品”,侵害了其他乘客的平等使用权,已悖离社会公平观念和公共道德。
治安处罚作为规制轻微违法行为的重要行政制裁手段,在打击黄牛囤积公共资源牟利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黄牛囤积公共资源牟利行为的治安处罚认定:
1)行为对象的公共资源属性。公共资源所有权或管理权归属于国家、集体或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且在特定时空范围内供给有限,具备公有性、公益性与稀缺性特征。
比如医院的专家诊疗号源属于医疗公共资源,演唱会、体育比赛的入场券本质是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地铁座位等公共交通配套资源则属于市政公共资源。
若囤积的是私人所有的资源,则不具备此类行为的规制前提。
2)行为手段的不正当性。这是区分合法资源配置与非法囤积行为的关键。不正当手段具体表现为违反公共资源获取的法定或约定程序:
一般采用欺诈、胁迫等方式;以及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正常的资源分配秩序;或者通过串通、垄断等方式集中获取资源。
3)具有牟利的主观故意。目的是通过囤积公共资源并高价转售,实现非法利益的攫取。
4)后果的危害性。该类行为需达到扰乱公共秩序或市场秩序的程度,才能予以治安处罚。
危害性表现为侵犯了公众的公平获取权,导致普通公众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所需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管理与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定价机制,引发市场乱象。
执法实践中,通常以行为的影响范围、非法获利数额、是否引发公众投诉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作为判断危害性程度的依据。
上海地铁代坐服务案中,黄牛兜售的地铁座位属于市政公共交通资源,其有偿占座行为因侵犯公共资源的公平配置权而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黄牛囤积公共资源牟利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类治安违法条款: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关于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违法行为治安处罚的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界定,是由法定或授权主体发行,具有一定的价值或使用价值,能够作为获取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凭证,且有正规的发行程序与流通规范。
![]()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违法行为治安处罚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以及“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而案例中的“代坐”服务则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对于不涉及有价票证、凭证,但其行为已扰乱公共管理秩序的黄牛行为,可依据此条款进行规制。
在执法实践中,部分黄牛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上述两个条款,此时应依据“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适用
三、黄牛行为与正常商业活动的合法边界区分
1、正常商业活动:市场经济鼓励合法的商业交易与资源优化配置,利用信息差、集中资源优势开展商业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
1)正常商业活动的交易对象通常是私人所有或市场化配置的资源,其流通遵循自由交易原则,正常商业活动中的信息差利用、资源集中,均以合法手段为前提。
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但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最终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经济发展。
2)不正当手段囤积公共资源牟利的行为。
因资源属性具有公共性、普惠性特征的公共资源或者受法律或行政规章的特殊管制配置的特定资源,当手段具有不正当性及违反法律规定,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私人利益,导致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下降,侵犯了普通公众的公平获取权,则属于违法行为。
2、贸易自由与行政监管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的贸易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
对于公共资源领域而言,由于其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必须通过合理的行政监管划定贸易自由的边界,实现贸易自由与行政监管的平衡,从而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行政监管的核心功能并非限制贸易自由,而是贸易自由的保障与边界。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清除不正当竞争、垄断、囤积居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因素,为合法的贸易自由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公共资源领域中由于资源的公共性与稀缺性,没有合理的行政监管,贸易自由将异化为“丛林法则”,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必须通过行政监管明确公共资源的配置规则,防止公共资源被非法私有化与商业化。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