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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增强企业年金制度的包容性、灵活性和便捷性,持续推动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意见》提出,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职工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和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新华社)
此番企业年金制度改革,涉及的变化较大,理解起来颇费功夫。可以预见的是,就如同此前很多公共政策公布后所发生的事情一样,这一“大消息”也极可能被某些自媒体曲解一番、带一波节奏。所以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金自始至终,都是企业自主建立、员工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其不带有丝毫的强制性。并且,这一制度,也不涉及薪资的归属转移与再分配,只是和薪资的兑现方式、运作模式有关。
最新《意见》的出台,主要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扩围”,让更多用人单位可以有资格建立企业年金;另一个则是“提效”,让有意愿的企业能以相对简便的程序把企业年金建立起来……“可以有”“能够有”,与“必须要有”,是两个概念。今后,企业及其员工,依旧可以就此自行选择。须知,此前“企业年金”一度被很多人视作“好单位”的标志,一些企业为此缴纳的那笔钱,也多被当作额外福利——这种“心向往之”的民间情绪,理应被正视、被善用。
我们知道,企业年金有递延支付的特点,简单点说,就是拿一小部分当期工资参加这项“资管计划”,退休后“连本带利”拿回。理论上,这有助于通过增加经济储备来提高抗风险能力。企业年金框架下“现在的自己,给将来的自己存钱”,其好处一个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再一个则是可能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诚然,国人本就有浓厚的“储蓄文化”,“企业年金”与之相较,其优势就在于增强了“长钱长投”的久期锁定和标的范围,相应也就改善了收益向上的弹性。
企业年金,确有诸般好处。但置于现实职场语境下,参考过往某些劳资纠纷案例,还是应该警惕某些大概率的走样风险,比如说“企业代员工做主”“工资直接截留代投”之类的情况。用好企业年金制度,员工“彻底的自愿”乃是其理所当然的大前提。这意味着,工资必须先准时、足额放到员工手上,再由员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这个过程,绝不可简略、绝不可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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