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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1月28日,凤凰网山东频道以《同一案件,聊城中院两种相反判决 引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为题,报道了聊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同一法院作出截然相反判决引发当事方质疑的事情。
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同一法院出现“胜诉→维持→败诉”的戏剧性反转,当当事人拿着完整证据链寻求说法,当媒体二十余天反复求证却只得到“正组织论证”“正在出差”的模糊回应,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质疑的失声,不仅让案件当事人陷入迷茫,更让公众对司法公正多了一些疑问。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从来不是“自说自话”,特别是面对质疑时保持沉默,本质上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自我消耗。
回溯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从来不是复杂的法律条文,而是最朴素的公平逻辑:2022年聊城中院二审判决发包方王先生胜诉,省高院再审裁定维持这一结果,证据链清晰、司法鉴定程序完备;可仅仅两年后,还是这家法院,在证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以(2024)鲁 15 民再 37 号判决书推翻前以此判决,判承包方张某胜诉。
令当事方王先生不解的是,判决书中将外墙抹灰费用错误剔除,甚至无视第三方机构认定的面积数据。同一法院,为何会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当事人的质疑,本应是法院主动释法的关键,但目前却成了无人回应的盲区。
再从媒体追踪来看,面对当事人质疑,媒体本着真实客观公正的态度,给聊城中院发去求证函,求证函涉及同案不同判决的具体原因、为何推翻省高院意见,以及如何更好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等多个维度内容。
按照聊城中院接到求证函的说法,法院组织了人员对案件进行论证。然而,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论证却无结果。那么,所谓的论证是对媒体的“敷衍”?还是论证结果有不便对外公开的内情?
如果是一味回避,特别是司法机关面对质疑选择 “躲猫猫”,那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便会一点点流失。要知道,当事人王先生追求的不仅是工程款的归属,更是对同样证据为何有不同判决的追问;媒体反复求证的也不只是个案细节,而是司法机关面对争议时应有的责任担当。
司法公正的核心,从来不止于结果正确,更在于过程可感。最高法曾强调,要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其中,司法公开阳光透明、司法权力制约监督等,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试想,若聊城中院能及时召开听证会,将诸多问题向公众释疑;比如对推翻省高院裁定的法律程序作出详细阐释,以及为何出现同案不同判决的原因公开,而非以“出差”“论证” 搪塞,相信公众会给予极高的评价。
反观国内那些赢得公众高度评价的司法案例,无论是“昆山反杀案”的快速定性,还是“百香果女孩案”的再审改判,背后都离不开司法机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担当——公开才有理解,透明才有信任。
我们更要看到,司法案件从来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堆砌,每一起案件背后都连着民生诉求、关乎社会公平。王先生作为当事方,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影响的是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信心;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标准是否统一,关系到无数从业者的生计。当聊城中院对个案质疑保持沉默时,实际上也忽视了案件背后的民生诉求,那些期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通人,看到的是“有理说不清”的无助,感受到的是“司法不公”的隐忧。这显然有违中央提及的“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非一日之功,却可能因一次沉默而受损。面对这起案件的争议,聊城中院应当积极担当,以公开透明的态度回应质疑,以严谨规范的程序核查疑点,以负责任的行动维护司法公正,才能赢得公众信任。
毕竟,司法机关的权威,从来不是来自不容置疑的地位,而是来自每一次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每一次对群众诉求的回应。沉默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唯有直面质疑、坚守公正,才能让司法真正成为群众心中最可靠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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