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下称1号公告)的落地施行,直接重塑了我国企业对日本出口两用物项的业务合规边界,各类潜在合规风险随之显著攀升。1号公告凭借全品类管制、域外延伸管辖及即时生效的刚性条款,构建起覆盖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全链条的出口管制框架,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彻底摒弃过往依赖清单式管控的合规逻辑,转而建立更全面、更具穿透性的针对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合规审查体系。
一、法律依据体系与管制范围界定
企业若要深刻理解并遵守1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要求,必须首先厘清其背后的法律依据体系,并准确界定两用物项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管制核心法律依据
本次公告最直接且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该法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而设,明确建立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并授权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公告中“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表述,其法律定义源于该法第二条对两用物项的界定,即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公告对境外涉及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行为的追责权力,则来源于该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域外效力的规定。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是本次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重要配套法规依据。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公布,为两用物项的具体界定提供了细化依据。
(二)出口管制范围:超越清单的全面覆盖
实践中,企业常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下称《出口管制清单》)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下称《许可证管理目录》)为操作依据,判断相关产品出口是否属于管制范畴、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相较于过往出口管制体系中兜底性预防条款下的弹性监管,1号公告“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刚性要求,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合规容错空间。因此,企业不可再因产品未列入清单或表面属性普通而放松警惕,而应主动将风险综合判定融入日常业务流程,精准识别产品潜在军事用途,严格核查日本用户与用途的真实性,确保对日本出口全流程合规。
1.出口管制清单是根本依据,许可证管理目录是操作指南。
《出口管制清单》与《许可证管理目录》虽高度关联,但法律定位、核心功能存在差异。《出口管制清单》依据《出口管制法》制定,以技术参数为核心,是判定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畴的根本依据;而《许可证管理目录》则主要服务于两用物项的通关与许可证申领环节。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在《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中明确,“《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这一表述进一步确立了《出口管制清单》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的优先适用地位。
2.出口管制范围的判定应遵循“清单核查+潜在风险综合评估”双重逻辑。
企业判断某两用物项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畴,不应仅依据其常规民用属性,而需建立并落实以下双重核查机制,符合任一情形,即可能被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1)清单核查:核验两用物项是否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相关条目。只要其规格、参数符合清单描述,即明确属于出口受管制物项。
(2)潜在风险综合评估:评估该两用物项是否具备军事用途或增强军事潜力的客观可能性,且是否可能流向日本具有军事用途风险的最终用户。即便两用物项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只要其存在可预见的军事应用潜力,且日本用户或用途涉及安全风险,即属于本次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高风险范畴。
以高纯度铋合金为例,从理论层面而言,该类产品确实可以应用于导弹制导系统,例如红外探测器窗口等部件,但此类应用需依托极端特定的合金配方、晶体结构,以及高成本的精密加工工艺。从管制清单的列明情况来看,纯度为 99.99% 的铋金属已被纳入清单(1C229),具备军用价值的特种铋化合物,如锗酸铋晶体,同样被纳入管控范畴(6C001)。由此可见,清单覆盖明显具有高度军事风险的铋相关物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接触到的清单外铋制品,大多属于工业添加剂、普通合金等品类。基于行业实践经验,企业普遍认为这类产品的军事应用属性本就较为牵强,若无明确的情报佐证,海关或者商务部也很难仅凭潜在可能性 便将其认定为管制物项。这种判断逻辑虽然符合常规商业认知,但 1 号公告明确要求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其管控标准已超越传统清单界定,明确更强调 “知道或应当知道” 的风险预判义务。这意味着企业过往基于常理的认知,已不符合新规的刚性要求,必须主动调整合规逻辑:即便涉及清单外铋制品,开展对日出口时也需全面评估产品军事应用的潜在可能性,对客户终端使用意图进行实质性核实,确保全流程合规。
二、结合1号公告原文要求,解析企业面临的核心合规风险点
1号公告明确作出“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的刚性规定,并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该核心条款,企业在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贸易中将主要面临以下三大核心合规风险。
(一)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核查风险:穿透式审查成为必须
1号公告明确禁止的针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的两用物项出口三类场景,将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核查责任完全压实给出口企业。
1.军事用户的隐蔽性:日本直接的军事机构虽较易辨认,但实际风险更多隐藏于具备军民融合背景的日本企业集团,以及规模虽小却可能服务于日本军工供应链或具备特殊技术能力的日本公司之中。向此类实体的民用部门出口两用物项,均可能面临物项在日本内部流转或最终被用于军事目的的风险。企业若仅依赖表面业务范围进行核查,极易触发违法的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交易,因此必须通过穿透式审查识别日本交易主体的真实属性与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
2.军事用途的广泛性:依据法律规定,军事用途涵盖设计、开发、生产、使用、维护等全生命周期。例如,向日本出口一台高精度测量仪器,若其最终被用于日本军工产品的质检环节,即构成针对日本军事用途的违规出口。同时,军事用途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如向日本出口高精度传感器用于工业检测,但该传感器可被改装用于日本武器装备调试,即属于隐性军事用途的违法出口情形。
3.有助于提升军事实力的兜底性:这是最具挑战性的条款。其核心要义在于,即使交易方是纯粹的日本民用企业,只要其所购中国两用物项客观上能够增强日本的国防工业基础、关键技术研发能力或军事保障潜力,相关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行为即被禁止。从条文严谨解读来看,该条款将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管制范围从“直接军事用户、军事用途”延伸至“间接军事赋能场景”。实践中,此类场景极具隐蔽性,本质上要求企业对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最终流向和实际效用进行全链条穿透式核查。
(二)供应链域外延伸管辖风险与业务紧急调整风险
1.供应链连带责任风险:公告的域外延伸管辖条款意味着企业在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全链条中的合规责任贯穿全球供应链。若中国企业将两用物项出口至第三国经销商,而该经销商随后将其转售至日本被禁军事用户或用于军事用途,中国出口商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国经销商亦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2.无过渡期导致的业务连续性风险:公告自2026年1月6日公布起即时生效,要求企业对所有已签订未执行、正在生产或谈判中的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业务进行紧急叫停和重新审查。若企业未能及时、妥善地处理这些存量业务,可能因不知情或侥幸心理继续履行针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的违禁出口合同,进而引发直接法律后果。
三、结语
1号公告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对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管制进入全链条、穿透式监管新阶段,这既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对相关出口企业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阶的挑战。这意味着企业针对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的合规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流程性操作,而是需要嵌入业务全流程的系统性工程。企业唯有精准把握管制范围,深刻认知并有效防范涉及军事用户、军事用途等核心合规风险,建立健全全链条穿透式合规审查体系,才能在合规框架内实现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业务的平稳运行。未来,企业还需持续关注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政策动态,确保合规工作与监管要求同频同步。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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