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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5年,林婷通过审核,获得了北京市一套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但她当时人在国外,经济紧张,眼看15天内不交钱资格就要作废。
林母(林婷母亲)找到好友张某求助。张某表示自己没钱,但女婿赵磊正想买房,可以接手。双方口头约定:赵磊支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房子归赵磊所有;待满五年可过户时,林婷配合办理过户。赵磊另付2万元“转让费”现金给林母。
随后,赵磊及其父母、岳母分多笔向开发商甲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78,946元、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等共计近60万元。所有票据、合同、产权证原件均由赵磊一方持有。
2016年底,房屋交付后,赵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由其姐姐一家入住至今。
2023年,房屋已满五年,具备过户条件。赵磊联系林婷办理过户,对方却突然改口:“房子是我的,你们只是借住”,甚至声称当年是“借款买房”,拒绝配合。
赵磊无奈起诉,请求确认口头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房屋增值及装修损失。
林婷母女辩称:从未卖房,只是借钱;赵磊无购房资格,协议无效;且他不是付款人,主体不适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磊与林婷母女2015年达成的口头购房协议无效;
林婷母女返还赵磊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共计598,113.46元;
赔偿赵磊房屋增值差价及装修损失合计325,000元;
驳回赵磊其他诉讼请求。
赵磊虽未拿回房子,但拿回全部本金+32万补偿,实质胜诉。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尽管无书面协议,但赵磊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持有全部原始凭证、装修并长期居住,且微信记录显示林婷明知房屋由赵磊购买,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借款”说法不成立。
被告未能提供借条、利息约定、催款记录等任何借贷证据,且款项直接付给开发商而非被告账户,不符合借贷常理。
协议因违反政策无效。
限价商品房具有保障性质,购房资格不得转让。赵磊无资质借名购房,行为扰乱住房保障秩序,合同自始无效。
过错主要在出名人。
林婷作为资格享有人,更清楚政策禁止转让,却主动促成交易,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赵磊虽有过错,但属次要。
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赵磊因信赖协议而丧失其他购房机会,且房屋大幅增值,若仅返还本金显失公平。综合考虑居住、装修、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赔偿32.5万元。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但并非“血本无归”。
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能证明实际出资+长期占有+对方知情,仍可主张返还本金+合理损失赔偿。
“谁付款”比“谁签合同”更重要。
法院会穿透名义,审查资金流向。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产权文件原件,是维权关键。
出名人反悔往往难获支持。
若出名人主动出让资格、收取好处、多年未异议,事后以“政策禁止”为由反悔,法院通常认定其违背诚信,判其承担主要责任。
不要轻信“口头协议”。
即使关系再好,也应签署书面备忘录,明确“借名”“出资”“过户”等条款。哪怕无效,也能强化事实认定。
如您已借名购房或正面临出名人反悔,切勿拖延。及时固定证据、评估损失、启动法律程序,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政策房纠纷十余年,成功处理数百起类似案件,可为您提供精准应对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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