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报废机动车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消除报废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将达到报废标准且30日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被扣留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报废,车辆交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特此公告。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口区大队
2026年1月12日
附:车辆统计表
![]()
来源丨河口大队
编辑丨韩颖
审核丨范晓辉 陈艳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