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相关通知精神
经扬州市政府同意
从2026年1月1日起
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后,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上涨17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涨1元。
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项目,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是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企业需按规定支付额外报酬。
二是特殊工作环境津贴: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环境下的津贴。
三是住房公积金(按下限缴存):劳动者按下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需单独承担支付责任。
四是法定福利待遇: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均不纳入最低工资范畴。如:伙食费、防暑降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的、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护线”。劳动者领取最低工资需满足一个前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需要注意的是,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来源 | 扬州人社、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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