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汪孟德,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程轶,时任财务负责人韩耀林,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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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核心:一起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
2026年1月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四名核心高管(汪孟德、程轶、韩耀林、高曦)作出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这并非一次孤立的处罚,而是融创在陷入流动性危机后,其内部治理失序、信息披露机制几近失效的集中体现,是市场规则对违规者的正式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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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详情:系统性、持续性的信披缺失
此次违规的实质,是对重大债务逾期情况的集体性沉默。
根据中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则,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必须立即启动临时信息披露程序,向市场提示风险。
然而,经上交所查明,融创在以下关键时点均出现了达到披露标准的债务逾期,却未履行告知义务:
• 2022年末:已发生多笔债务逾期。
• 2023年末:债务逾期情况持续且加剧。
• 2024年全年:新增债务逾期事件仍未按规定披露。
涉及的债务工具包括“16融创05”、“20融创02”等多只公司债券。这意味着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外部投资者无法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完整地了解公司真实的偿债压力和流动性风险,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性。
责任认定:高管未尽“勤勉尽责”之责
监管的处罚逻辑清晰而明确:公司是行为主体,高管是责任主体。
• 汪孟德: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经营与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他未能组织并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此次系统性违规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
• 程轶、韩耀林、高曦:他们分别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是具体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操盘手。他们的失职,直接导致了风险信息在向市场传递的最后环节被“阻断”。
上交所认定,上述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的基本合规要求,因此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后续措施与长远影响:记入诚信档案的深刻警示
“通报批评”本身是一种公开谴责,但此次处分的真正分量在于其配套措施:
1. 通报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知悉此事意味着融创及其高管将在证监会的监管视野中被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其未来的融资、重组等各类资本市场活动。
2. 记入诚信档案:这是更具约束力的长效惩戒。资本市场的诚信档案是全国联网、各监管机构共享的“信用记录”。一旦被记入,相关主体在今后进行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甚至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高管时,都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乃至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市场。这对个人职业发展和公司资本运作都是长远的负面影响。
事件背景:融创信披违规的“前科”
理解此次处分的严重性,必须结合其“前科”。就在2023年4月,融创及汪孟德就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通报批评。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最重要、最全面的定期信息披露文件。 连年度报告都无法按时披露,已充分暴露了公司治理的混乱。在此背景下,后续继续发生对重大债务逾期的“瞒报”,就不再是偶然的技术失误,而是一种明知故犯、内部控制制度系统性瘫痪的体现。
总结:一次标志性的监管行动
此次纪律处分,是资本市场“零容忍” 监管态度的具体实践。它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
1.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生命线,尤其是在公司陷入困境时,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风险,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底线,不容突破。
2. “关键少数”责任到人。监管通过“双罚制”(既罚公司也罚个人),特别是追究高管个人责任并影响其信用记录,大幅提高了违规成本,旨在督促“关键少数”切实履行职责。
3. 对于深陷债务困境的房企而言,积极自救、化解风险是经营问题,而遵守规则、保持透明则是合规底线。任何以“忙于化债”为由忽视信披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监管的严厉惩戒。
因此,这不仅仅是对融创一次具体违规的处罚,更是对处于风险中的市场主体如何遵守市场规则、如何履行对投资者基本责任的一次深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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