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号:滕综执罚字(2025)第15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郝**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国土
主要事实: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333600.00)。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决定时间:2025.12.09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滕综执罚字(2025)第16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马**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国土
主要事实: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叁拾元整(¥45330.00)。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决定时间:2025.12.19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滕综执罚字(2025)第15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山东天然至美科技生物有限公司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国土
主要事实: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1、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永久性建(构)筑物、其他设施。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肆佰元整(¥155400.00元)。"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决定时间: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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