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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警告函没有立即引发侵权诉讼,却触发了一场独特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这场官司背后,是法律对知识产权边界的精细划分!
2023年底,芯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来自前合作伙伴科某科技有限公司、科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两公司的一封侵权警告函。函中声称,芯某电子擅自将合作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并量产销售,涉嫌侵害其技术秘密。
据悉,自2015年起,芯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某电子)与两公司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双方终止合作。
芯某电子接函后认为未侵害两公司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对方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但两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亦未撤回警告。
芯某电子认为,两公司上述行为使其生产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害被告主张的技术秘密。
被告在诉讼中称,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其主张的侵权事项提起了诉讼,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就其主张的原告侵权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撤回警告,使得原告的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起诉行为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本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侵害了被告侵权警告函中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据此判决确认原告不侵害被告的技术秘密。
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无锡中院在发布该案典型意义中介绍,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旨在为被警告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本案被告虽然在香港提起了诉讼,但因香港与内地属于两个法域,原告主要在内地开展经营,被告在香港提起诉讼并不能消除原告因其侵权警告函造成的经营上的不稳定状态,故原告起诉仍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条件。
本案虽然是一起个案,但其判决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和指引作用,为企业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企业维权需审慎,避免 “警告滥用”。发送侵权警告函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但绝非可轻率使用的商业竞争工具。警告必须有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在主张权利前,自身必须对权利内容有清晰、具体的界定,否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甚至是不正当竞争。
被警告后别慌,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芯某电子的应对策略堪称典范:先是书面催告对方明确权利点并起诉,在对方不作为后,果断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这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应对思路,即从被动回应转向主动利用确认不侵害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权,避免经营风险扩大。
维权不是 “一纸警告” 那么简单,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晰界定权利边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来源 | 案例来自无锡中院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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