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人必知!2026年增值税迎来重磅改革,18个变化点与你息息相关。从“劳务费”发票成为历史,再到发福利、买资产抵扣规则大改……一文说清所有关键变化。
这是您在祥顺企服阅读的第 21,569篇
01
变化一、纳税人定义调整
单位和个人类型表述更新。
行政单位调整为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调整为社会组织
其他个人调整为自然人
![]()
02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告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将“劳务”归类到“服务”中,税率保持13%不变。
将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表述为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活服务。
将不动产由财产改为资产。
2026年,有相应劳务业务的合同要有所变化,新签合同直接签订“服务合同”,以前年度签订的长期合同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劳务”为“服务”。
![]()
03
变化三、境内消费判定标准化
《增值税法》第四条先正向明确境内应税交易的4大核心情形,其中对服务、无形资产以“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作为判定标准;
“境内消费”标准判断标准化。
![]()
2026年以后针对跨境合同,企业要重新审核条款细节,明确服务交付标准、实际消费地及使用地点,同时构建规范的境外消费/使用证据链并留存备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记录、用户IP溯源证明、技术部署相关凭证等。
![]()
04
变化四、明确自然人交易行为的扣缴义务人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有效地解决了自然人不扣缴、操作难度大,后续监管难等问题。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更好的确保税款能够及时入库。
![]()
05
变化五、小规模纳税人超500万必转一般纳税人
仅限“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删除2016 36号文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户”
删除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选项。
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除自然人、特定非企业单位外,年销超500万须办一般纳税人登记,自超标当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登记后不可转回。
![]()
![]()
06
变化六、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
1、"购进贷款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一直备受业界关注,新政依旧不能抵扣。
增值税法中并未明确“贷款服务”不得进项税抵扣,让人产生误解。
但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2、餐饮等服务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旧规财税(2016)36号文: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新规增值税费法: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意味着用于生产经营或转售(如会展公司采购餐饮、餐饮平台采购食材)的进项税额有机会抵扣。
判定标准如下:
核心标准:“是否纳入应税交易链条”
消费性用途:服务终止于企业 / 员工消费,无后续应税交易;
经营性 / 转售用途:服务用于自身经营或转售,属于应税交易的中间环节

案例 1:餐饮服务(餐饮企业 VS 企业员工食堂)
旧政策处理:某餐饮企业采购食材(含税价 11.3 万元),同时企业行政部门采购食材用于员工食堂(含税价 2.26 万元)。
旧政策:两项采购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11.3÷1.13×13% + 2.26÷1.13×13% = 1.56 万元)。
新政策处理:
餐饮企业采购食材(经营性用途):进项可抵扣,税额 = 11.3÷1.13×13% = 1.3 万元;
员工食堂采购食材(直接消费):进项不得抵扣,税额 = 2.26÷1.13×13% = 0.26 万元。
(实际抵扣税额比旧政策增加 1.3 万元,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 2:居民日常服务(家政平台转售 VS 企业员工福利)
旧政策处理:某家政平台采购保洁服务(含税价 6.36 万元),其中 3.18 万元用于转售给客户,3.18 万元用于员工福利。
旧政策:两项采购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6.36÷1.06×6% = 0.36 万元)。
新政策处理:
转售给客户的保洁服务(转售用途):进项可抵扣,税额 = 3.18÷1.06×6% = 0.18 万元;
员工福利的保洁服务(直接消费):进项不得抵扣,税额 = 3.18÷1.06×6% = 0.18 万元。
(实际抵扣税额比旧政策增加 0.18 万元,匹配平台的经营实质)

案例 3:娱乐服务(KTV 设备维修 VS 企业团建娱乐)
旧政策处理:某 KTV 采购音响维修服务(含税价 3.18 万元),同时企业采购 KTV 场地用于员工团建(含税价 6.36 万元)。
旧政策:两项采购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3.18+6.36)÷1.06×6% = 0.54 万元)。
新政策处理:KTV 设备维修(经营性用途):进项可抵扣,税额 = 3.18÷1.06×6% = 0.18 万元;员工团建娱乐(直接消费):进项不得抵扣,税额 = 6.36÷1.06×6% = 0.36 万元。
(实际抵扣税额比旧政策增加 0.18 万元,支持娱乐企业的经营支出)
![]()
07
变化七: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
增值税法与实施细则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
代销、投资等行为本身已构成“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可直接按销售征税,无需先“视同”再征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概念随着“营改增”全面完成已基本不存在,相应规则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规则替代。
![]()
08
变化八、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结构:基本保持13%、9%、6%和零税率四档,适用范围大体不变。
2、零税率:增值税法与原36号文附件4相比,跨境销售零税率服务、无形资产,删去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新增“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3、征收率:《增值税法》仅提及3%的征收率。没有提到百分之五,是否还有5%征收率,还要看后续通知。但是从开票系统来看5%应该是没有了。
![]()
09
变化九、“销售额”重新定义
销售额定义:不再使用“价外费用”概念,统称为“全部价款”,实质上涵盖了原价外费用内容,旨在防范通过变换名目避税。
以正列举方式明确销售额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摒弃了原价外费用的概念和复杂判定,同时新增排除项:明确车船税不计入销售额。
![]()
10
变化十、混合销售
1、判定标准从“纳税人主业”转向“交易主从关系”
旧规(依赖“纳税人主业”):一项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服务,按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统一适用税率。这易导致税务处理与具体交易的经济实质脱节。例如,一家以销售设备为主业的公司,偶尔提供一次纯安装服务,也可能被要求按销售货物(13%)纳税,有失公允。
新规(聚焦“交易主从关系”):判断是否为混合销售,关键在于分析一项交易中的不同业务是否存在主从关系(即一项是主要业务,另一项是从属或附带业务)。税率适用依据是该交易的主要业务。这使得税务处理更贴合每笔交易的真实面貌。
2、适用范围从“货物+服务”扩展到“多税率业务组合”
旧规:主要针对“货物+服务”的组合。
新规:明确涵盖“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各种业务组合,例如“服务(6%)+无形资产(6%)但适用不同免税政策”、“不同税率服务(如运输9%+仓储6%)”等的组合。
3、明确“主从关系”为适用混合销售规则的前提
新规:清晰界定,只有当交易中的不同业务构成“主从关系”时,才能按混合销售规则,以主要业务适用统一税率。如果多项业务相互独立、可明确区分且无主从之分,则应作为兼营行为,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这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划分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尺。
![]()
11
变化十一、长期资产抵扣有条件
旧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新规: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重大变化):引入“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概念,并按其原值设定不同规则:
![]()
![]()
12
变化十二、新增非应税交易
用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应税交易包括增值税应税交易以及视同应税交易以外的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但不包括< <增值税法> >第六条列示的存款利息收入等四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需要关注其发生的非应税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并可以取得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如不属于,则无需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
13
变化十三、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旧规:按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税务机关可按年清算。
新规:计算依据增加了“收入占比”的表述(可能针对无销售额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纳税人必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从税务机关权利变为纳税人义务。
![]()
14
变化十四、税收优惠
“避孕药品和用具”不再列入免税范围;
明确将“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排除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范围之外。
核算要求:延续旧规,要求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
15
变化十五、纳税义务时间
未签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时间:以货物发出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改为“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未提及旧规中预收款方式租赁、工期超12个月货物等情形的特殊纳税时点规则。
![]()
16
变化十六、纳税申报
计税期间不再包括1日、3日、5日。
明确了按次纳税且达起征点者的申报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17
变化十七、增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权限
有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为以数治税提供法律支撑。
授权税务机关在出口税收管理中获取物流、资金等结算信息。
![]()
18
变化十八、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增增值税反避税条款,授权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调整。
![]()
文 章 来 源: 税务大讲堂、德勤。
声明:凡注明“来源:XXX(非祥顺企服)”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和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由于本公众号无法鉴别所有转载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著作权人发现本公众号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及时电话联系我们,本公众号将及时处理。
联系电话:17605335893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