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1.查煤矿上传至陕西省灾害资料管理系统的测风报表和监控系统数据,发现2025年11月6日测风报表显示1号回风斜井风速3.29m/s、2号回风斜井风速11.99m/s、三号回风立井风速7.92m/s,但查当日安全监控系统风速传感器显示1号回风斜井平均风速1.84m/s、2号回风斜井平均风速5.54m/s、三号回风立井平均风速1.29m/s,风速传感器不能准确监测巷道真实风速,煤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查矿井221辅运掘进工作面T2处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1月19日10时至17时,221辅运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堆煤保护探头线悬挂位置高于卸载滚筒上沿;
3.查矿井北三胶带反掘掘进工作面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1月20日10时6分24秒,北三胶带反掘掘进工作面有一辆在用的装载机顶棚被拆除;
4.查矿井221辅运掘进工作面T1朝向外口处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1月8日12时45分至12时49分,掘进二队职工郑文文在进行登高作业时未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系保险带。查北三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T2处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0月29日14时07分至14时11分期间,掘进六队职工李军灵在进行登高作业时未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系保险带,且登高作业期间无人扶梯子进行监护作业。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第3.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对掘进二队郑文文处四千元的罚款,对掘进六队李军灵处四千元的罚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警告。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3月23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法定代表人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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