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当事人A在某公司任销售职务三年,前两年半是销售组长,仅最后两三个月晋升为销售经理。公司层级分明,实控人是最高负责人,下面有合伙人,再往下是销售经理,经理下辖组长,组长管理普通业务员。A的职责随职位变化:做组长时只对自己和下属业务员的业绩负责,升经理后要对两个小组的业绩承担责任。目前A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000多万元,司法审计认定其获利300万元,但他在笔录中称实际获利约150万元;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涉及投资人不到500人,按数额标准基准刑约9年。不过因A绝大多数时间处于第三层级(组长),仅短时间在第二层级(经理),加上有自首情节,很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此外,普通业务员因数额小、情节轻未被追究,实控人和合伙人在另一个案件处理,这种层级区分也为从犯辩护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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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辩护要点常围绕犯罪数额、主体责任、主观故意等展开。比如犯罪数额认定,司法审计报告是控方核心证据,但可从多维度质疑:审查鉴定机构资质与程序合法性,检查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像复投金额重复计算、挂账业绩、业务员自身及近亲属投资款等,都可申请扣除。以A为例,若审计报告包含其家人投资或滚动复投金额,这些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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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划分也关键。不同层级被告人应按实际参与金额认定责任,而非仅看职位。A虽为销售经理,但大部分时间是组长,只管理自己小组,升经理时间短,应仅对实际参与的金额负责,这也是从犯认定的重要依据——若仅领固定提成、未参与核心决策(如融资方案制定、资金流向控制),就属于从犯,量刑会轻于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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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非法占有目的”。若A能证明公司资金用于正常经营(如项目投资、业务拓展),而非个人挥霍、逃匿,就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像案例中若资金用于运营、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只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更严重的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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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赔是务实的辩护手段。若A退缴实际获利(如150万元),既弥补投资人损失,也展示悔罪态度。根据规定,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结合从犯、自首情节,刑期可能降至3-10年甚至更低。此外,已支付的利息、分红可折抵本金,若A给投资人付过利息,这部分要从损失中扣除,进一步降低量刑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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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也不可忽视。比如审查司法审计报告制作过程,若未核对银行流水、后台数据等原始凭证,或计算方法错误,可申请重新审计;若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电子数据取证手续违规,也可排除其效力,影响犯罪数额认定。这个案例的辩护重点明确:从犯认定、犯罪数额质证、自首情节、退赃退赔,每一点都需结合事实与证据精细化论证,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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