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人觉得只要女方同意发生关系就不会涉及强奸,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哪怕女方主动或明确同意,甚至全程有录音录像,也可能因附条件同意的撤销或其他情形触犯强奸罪。齐振东案件就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附条件的性同意是可以撤销的,这给很多人提了醒。
实践里,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女方同意,仍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用谈恋爱的名义哄骗女生发生关系,得手后立刻反悔的;女方要求用安全措施但男方拒绝的;女方指定地点但男方强行换地方的;和未满14岁少女发生关系的;女方醉酒后发生关系醒来反悔的。这些情形多发生在情侣或熟人之间,不少人因没当回事,不知不觉走到了犯罪边缘。
结合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还有更多细节得留意:比如女方同意发生关系但要求避开月经期,男方不答应强行来的;或者用威胁、欺骗手段让女方“同意”的,比如谎称带刀、冒充陌生人,甚至婚内的特殊状况——要是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等非正常婚姻关系里,丈夫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
针对奸淫幼女的情况,法律标准更严格:和未满12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直接推定男方明知;12到14岁的幼女,要是从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等能看出是幼女还实施奸淫,也认定为明知。就算男方说“不知道对方是幼女”,要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根本不可能知道,还是要担责。
还有共同犯罪的情况,比如两人轮奸同一幼女,就算其中一人未满14岁不用负刑事责任,另一人还是要承担轮奸的加重情节;介绍他人和智障女或幼女发生关系,介绍的人也会构成强奸罪共犯。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特殊情形,往往会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说到底,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同意”不是简单的口头答应——受胁迫、欺骗、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比如醉酒、昏迷)的同意不算数,附条件的同意要是被违反,同样能撤销。摸清楚这些法律边界,才能真正远离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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