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邓预征〔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邓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涉及邓州市张楼乡小丁村、锞郑村、北张坡村、门庙村、大丁村、龚家村、牛王庙村、茶庵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类、公用设施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邓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邓州市人民政府将同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18日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邓预征〔202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邓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约55.4383公顷,涉及邓州市白牛镇干渠村、谷社村、故事桥村、何庄村、河南郭庄村、栗葩村、两分店村、娘娘庙村、前张村、秦杨营村、扇刘村、邵营村、盛营村、土楼村、万庄村、西刘楼村、薛营村、严陵村、周沟社区、竹筲陂村、庄子村;汲滩镇大王营村、刁堤村、东李岗村、东李洼村、河口村、后寨村、莲花村、梁寨村、刘岗村、罗营村、糜渠村、南王村、庞王村、前渠村、柿庄村、孙寨村、孙庄社区、王营村、王寨村、魏庄村、吴田社区、杨普德营村、油李村、元庄村、曾庄村、张井村、张桥村、赵庄村;裴营乡大耿营村、大曾村、和谐社区、花园村、军杨村、锞郑村、刘楼村、裴营村、前郑村、青冢坡村、汤集村、小刘营村、小张闸村、闸刘村;穰东镇八里桥村、白龙村、董周村、房庄村、高孙村、葛营村、侯庄村、火星庙村、霍池村、梁庄村、牛庄村、三教村、孙营村、泰山庙村、小寨村、新铺村、张拔庄村、张庄村、郑庄村、周楼村、邹庄村;夏集镇白塔村、篦张村、常营村、陈营村、城隍庙村、程集村、大桥村、岗上村、高台村、耿庄村、关刘村、郭关庙村、胡岗村、贾洼村、解放庄村、李官村、梅张村、坡刘村、苏家村、孙沟村、唐张村、田洼村、万营村、王集村、夏集村、小耿营村、小庄村、杨河村、翟坡村;腰店镇孙楼村;张楼乡耿家村、老君村、李家村、吕楼村、南王营村、寺后村、孙渠村、文营村、吴集村、刘楼村、张油坊村;赵集镇扁担张村、大赵营村、堤南高村、梨园郭村、罗家村、尚寨村、小王集村、余家寨村、赵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邓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邓州市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18日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邓预征〔202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邓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涉及邓州市林扒镇周西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共设施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邓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邓州市人民政府将同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18日
特此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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