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晋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等单位,通信、邮政、物流仓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周边。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商超、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9)法律法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晋城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域:城区除上述“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鼓励民众前往集中燃放点(由城区政府确定)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5.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6.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7.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时间(其他事项参照本通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生态环境、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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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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