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款诈骗罪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2021)川170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处“责令被告人郑先款在其违法所得1693.737万元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退赔”。经本院依法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部分退赔款,由于部分受害人员存在无公民身份号码、无联系方式等情况,现本院将办理领款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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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2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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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本次退赔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受害人(以公安机关移送的受害人名单为准)。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1)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2)服刑羁押人员;(3)重病症或无自理能力人员;(4)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5)出国人员;(6)其他需要代理的情况,由其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本院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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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携带受害人本人身份证件、I类银行卡号(提前核实清楚银行卡开户行的具体网点)前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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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
1.因本案后期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退赔,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退赔窗口。因受害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状态异常或功能限制等原因导致退赔失败的,责任自担。
2.受害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确有需要的,人民法院会直接通知受损被害人到法院办公场所进行办理,请注意甄别。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退赔工作、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受害人及时参与,避免因未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工作或网上编制、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整个过程不会要求受害人缴纳任何保证金、手续费等,也不会通过其他途径收取任何费用;若受害人收到与上述情况不符的相关信息,请及时与本院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合法权益受损。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符法官19198801091或现场咨询。
本院地址:达州市达川区文兴街123号(点击百度导航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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