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赵先生(化名)于两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高额住院医疗保险。在填写电子健康告知问卷时,对于“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反复或持续的疼痛、肿块等症状”等问题,赵先生基于自身感受,认为身体状况良好,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持续健康问题,故均勾选了“否”。
一年半后,赵先生因腿部持续疼痛、肿胀前往医院就诊,经影像学检查及穿刺活检,被确诊为“股骨下端骨肉瘤”,这是一种恶性骨肿瘤。确诊后,赵先生立即住院接受了肿瘤切除及一系列综合治疗,累计产生高昂医疗费用。
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启动了详尽的调查。调查人员发现,在赵先生投保前约一年,其曾因“右膝关节偶发性酸痛”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过一次门诊记录。当时的病历记载:患者自述运动后偶有酸痛,休息可缓解,无外伤史。医生查体未见明显红肿、畸形,初步诊断为“关节劳损可能”,未进行X光等深入检查,仅开具外用药物并建议休息观察。此后,赵先生症状消失,未再因此就医。
保险公司抓住这份门诊记录,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拒赔理由为:骨肿瘤的常见早期症状包括“局部疼痛”。赵先生在投保前已因“膝关节疼痛”就诊,该症状与其后确诊的“骨肿瘤”存在潜在关联,属于应当告知的健康异常。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本次治疗费用。
争议焦点:一次性的、未经明确诊断的“偶发关节酸痛”,是否构成对“骨肿瘤”的未如实告知?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认定:投保前一次普通的、原因不明的关节酸痛门诊记录,在法律上是否足以构成保险法意义上必须告知的、与“骨肿瘤”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能否仅凭症状描述存在“疼痛”二字,就建立其与严重疾病之间的因果关联并拒赔?
保险公司试图构建“症状关联推定”的逻辑:有疼痛记录(无论原因)→ 可能是肿瘤前兆 → 应告知 → 未告知 → 有权拒赔。
君审律所律师深入分析了这一逻辑的脆弱性与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以下关键抗辩:
- 严格区分“普通劳损症状”与“疾病特异性症状”:律师首先从医学常识入手,指出“关节酸痛”是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遍的症状,其成因繁多,绝大多数与运动损伤、过度劳累、退行性改变或轻微炎症有关,与恶性肿瘤关联的概率极低。赵先生就诊时,医生基于简单查体得出的“关节劳损可能”结论,是符合常理的初步判断。要求投保人将这样一次普通的、被诊断为良性问题的就诊,作为未来可能患“骨肿瘤”的风险信号进行告知,是强人所难,也无限扩大了健康告知的范围。
- 剖析未告知事项的孤立性与非特异性:律师强调,赵先生投保前的就诊是一次孤立事件,症状轻微、未经深入检查、无明确诊断、且短期内自愈,后续长达一年多时间无任何相关不适。这种孤立、非特异、自限性的症状,在临床医学上根本不构成需要警惕的“疾病征兆”,也不属于健康告知问卷通常意图了解的“反复或持续”的健康问题。一个理性的投保人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将这样一次就诊记录视为必须申报的“重要健康异常”。
- 挑战保险公司建立的“因果关系”纯属推测:这是本案抗辩的核心。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主张该疼痛是骨肿瘤的“早期症状”,这完全是一种缺乏证据的事后推测。从医学上讲,骨肉瘤的疼痛有其特点(如夜间痛、进行性加重),与赵先生当时描述的运动后偶发酸痛截然不同。更重要的是,从投保前那次就诊到确诊骨肿瘤,间隔超过两年半,其间赵先生无任何相关症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两年多前的那次偶发酸痛,与后来的骨肿瘤存在病理学上的直接因果联系。其拒赔逻辑建立在“可能性”而非“确定性”之上。
- 论证“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举证责任未完成: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对于赵先生这样一份孤立的、良性的门诊记录,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其内部核保规则证明,如果知晓此事,其标准核保结论就一定是“拒保”或“除外骨肿瘤责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此类客观证据,其拒赔决定更像是出险后寻找理由规避责任,而非基于投保时点的公平风险评估。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商丘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投保前的社区门诊病历(证明诊断含糊、处理简单)、骨肿瘤的权威确诊病历及病理报告(证明疾病严重性)、以及健康告知问卷。律师特别邀请了骨科或肿瘤科专家提供咨询意见,阐述常见关节疼痛与骨肿瘤疼痛的临床鉴别要点,以及二者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认为:
- 赵先生投保前因偶发关节酸痛就诊,经社区医生初步诊断为常见劳损可能,该情况属于轻微、常见且已缓解的身体不适,其未在投保时告知,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重要健康事实。
-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次就诊所记载的“酸痛”症状与赵先生后来罹患的“骨肉瘤”之间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 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如果知悉该次就诊记录,就会对本次保险事故(骨肿瘤)的相关风险作出不同的承保决定。
-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据不足,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赵先生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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