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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特需信托研究项目在去年结项,项目的成果需要不断宣传和普及。今天遇到了一个场景,这里说一说。
下午参加了一次新闻发布会,有专家讲信托制度在解决特需人士需求方面的作用,建议引入非营利组织等帮助解决特需人士的临时的紧急的资金需求。我插话说,不要这么复杂,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在提供资金融通方面有着自己的优势的,为何劳驾旁人?
搞资管信托搞久了,会降低人的专业水平,至少会降低人的法律水平。
没有人期待信托公司做慈善,只是期待信托公司做一点自己能做,又不知道自己能做的事情。
下面的报告的摘要:
在商事信托中,信托目的是确保信托财产的增值,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流动性需求只可能通过转让受益权份额等有限的方式满足。
特需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或者家事信托,信托目的关注的重点并非信托财产增值保值本身,而是以信托财产保障特需人士的生活所需,所以,信托中应当有合理的流动性安排,避免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信托财产无法及时支付,影响受益人的医疗、救助和日常生活所需。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人,其义务就包括对信托财产作出测算,拿出信托财产的一定比例作为流动资金,以备特需人士不时之需。信托文件中没有作出适当的安排,导致特需人士合理支付需求受挫的,受托人构成义务违反。
即使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受托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解决受益人的合理需求。
技术上,受托人可以约定按月支付信托利益给受益人或者支付护理机构,解决日常生活常规所需。
针对医疗紧急支出等场景,信托公司应在事前和相关医疗机构沟通,决定受益人或者监护人的授信额度,解决没钱无法看病的问题。
受托人也可以做垫付的安排,之后可以向信托财产求偿(报销)。若受托人作出垫付的安排,可以主张合理的利息。法律依据一直是明确的。《信托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提供流动性支持方面会有比较多的金融手段。受托人作为专业的财产管理人,不需要委托人提出要求或者建议,有义务主动作出此种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是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做灵活支取的安排,也可以考虑由固有财产垫付,事后向信托财产求偿。在未来允许直接以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设立特需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更需要作出流动性的规划。
信托公司如此垫付既有法律依据,也不会增加信托公司自己的风险。信托公司垫付可以约定合理的利息;要对信托财产做好测算,若追偿风险较高,信托公司可以选择不垫付。没有人期待信托公司做慈善,只是期待信托公司做一点自己擅长做,又不知道自己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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