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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程国栋与赵秀兰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程丽华、程建国、程志明。赵秀兰于2006年去世,程国栋于2013年去世。程志明于2023年去世,其配偶为孙梅,女儿为程小雨。
一号房屋原为程国栋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2009年,在赵秀兰去世后,程国栋依据房改政策,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程国栋去世后,子女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
程丽华主张:父亲生前留有一份《遗嘱》,写明“房屋由我女儿程丽华居住并享有支配权”,应归其一人所有;
程建国、孙梅、程小雨则表示:该《遗嘱》由程建国代笔书写,“程国栋”的签名是否本人所签无法确认,且无见证人,不具法律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此前,程丽华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过户,B号判决已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不存在借名关系。
本次诉讼中,程丽华又称该《遗嘱》实为“家庭分家协议”,但未能证明其他继承人知情、在场或事后追认。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程丽华、程建国、孙梅、程小雨按份共有,
其中:程丽华占1/3,程建国占1/3,孙梅与程小雨共同占1/3。
驳回程丽华关于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的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一号房屋属于程国栋的个人遗产
房屋系程国栋在配偶赵秀兰去世后,以其个人名义参加房改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依法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
所谓《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法律效力
内容由子女代写,签名真实性存疑;
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强制性形式要求,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
“分家协议”主张不成立
程丽华称该文书实为家庭分家协议,但:
其他继承人未签字;
程志明未在场,亦无证据证明其事后认可;
所谓“领取拆迁款”发生在文书形成之前,不能视为对协议的追认。
赡养情况未达“可以多分”标准
虽程丽华与父亲共同居住,但其他子女亦参与照料(如轮流陪护住院),法院综合认定各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相当,遗产应均等分割。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代书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 + 代书人 + 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 注明年月日,缺一即无效;
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协议,须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单方书写不具约束力;
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单独购买的房改房,通常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即使长期共同居住,若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也难以获得多分遗产;
此前败诉的其他主张(如借名买房),可能影响法院对当事人诚信的判断。
建议:
涉及父母房产继承,务必通过公证遗嘱或全体继承人签署的书面分家协议明确权属,避免使用手写便条、单方声明等易引发争议的形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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