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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敏与张伟于2008年结婚,202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伟于2013年以120万元价格购得一号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办理70万元银行贷款。
离婚诉讼中,李敏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法院认为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未予处理,告知另案解决。
此后,李敏另行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与张伟共有,并分割售房款。她称:购房首付款及还贷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张伟隐匿账户资金用于购房。
张伟及其兄张强辩称:一号房屋系张强借用张伟名义购买。因张强当时无北京购房资格,故以弟弟名义签约。全部购房款均由张强及其配偶王莉支付:
2013年,王莉向甲公司监管账户支付首付款46万余元;
自2015年起,张强、王莉按月向张伟还贷账户转账,金额与月供一致;
2024年,王莉一次性支付43.2万元结清全部贷款。
此外,在2017年双方于境外处理离婚事宜的庭审记录中,李敏曾明确表示:“该房产属于张伟的哥哥,应尽快过户给他。”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李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系张强借张伟名义购买,李敏无权主张共有或分割。
三、法院说理要点
实际出资与还贷行为清晰可查
首付款由张强配偶直接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后续月供及尾款均由张强夫妇持续、稳定支付,张伟从未偿还该款项。
李敏早在离婚过程中已知悉借名事实
2017年双方在境外法院达成的“原则同意事项”中,李敏明确认可房屋归张强所有,并同意未来过户。该陈述具有法律效力。
无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房
李敏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首付款或月供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亦未举证张伟用婚内财产偿还房贷。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配偶不得事后反悔分割
即使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实为他人借名购买,且配偶知情并认可,则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知借名事实并予以认可,离婚后难以再主张权利。
稳定、连续的出资和还贷记录是认定实际权利人的关键证据。
境外离婚程序中的书面陈述,可在国内诉讼中作为自认证据使用。
建议:
借名购房应保留完整资金流水和协议;
夫妻一方代持房产,务必取得配偶书面知情同意;
离婚时对房产归属作出明确表述,将影响后续确权;
主张分割房产前,应核实是否存在借名、代持等第三方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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