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号:
有效性:
发布单位:
浙江住建厅
生成日期:
2025-12-29
文号:
省住建厅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12- 31 04: 59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遏制群死群伤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 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 的通知》(建办质〔2024〕63号)等有关条例、规章、办法、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9日
![]()
(全文共46页)
发布日期: 2025- 12- 31 05: 06
为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机制,防范遏制各类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分布广,环节多,作业技术复杂,风险高度集中,一旦管控失守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印发《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并于近年陆续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系列配套文件。
目前,我省各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不同程度存在责任体系不健全、专家论证制度不完善、信息化管理作用发挥不充分、风险辨识管控不精准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对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37号令等规定、强化源头风险管控、落实施工过程防范措施、稳控安全生产形势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部分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是总体要求、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测、验收、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比,我省《实施细则》主要特点在于:
(一)补充危大工程范围,提升风险辨识能力。
经研判分析我省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常见重大隐患情形,《实施细则》在住房城乡建设部31号文明确的危大工程范围基础上,于第二部分(危大工程范围)和附件1、2中对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危大工程范围新增4项,修改完善2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新增12项,修改完善3项。具体增改内容详见附件。
(二)风险管控前移,压实各方责任。
《实施细则》在第三部分(前期保障)中增设了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的责任要求。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结合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开展风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二是要求设计单位就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严格方案编审,完善论证制度。
《实施细则》在第四、五部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中进一步规范了施工方案编审和专家论证管理要求。一是规定联合体承包工程的危大专项方案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同时,对未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二是强化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和指导性,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在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方面的必要内容。三是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制度,增加了专家预审条款和专家权利义务条款,明确了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和召开地点要求,规定了专家论证的基本流程和必审内容,并增设对专家工作年限、年龄、技术职称和无被处罚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四)规范现场管理,提升本质安全。
针对现场施工环节,《实施细则》在第六至八部分(现场安全管理、监测、验收)对施工、监测、人员管理、验收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危大工程施工隐患。二是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由施工单位对前期管理程序及环境、人员、设施设备等保障措施准备情况进行施工条件验收,并明确了验收的程序和人员。三是明确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必备内容,要求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同时,要求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应当参与分包单位组织的方案交底。四是设置了“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六种具体情形,有利于工程参建单位精准排查重大事故隐患,也为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构建了相对统一的监督执法标准。五是补齐施工监测管理漏洞,明确“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自我施工监测的,施工单位具能力的可自我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测。”
(五)强化线上管理,推进智慧赋能。
今年10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浙里建”系统全面上线危大工程管理模块,《实施细则》在第九部分(信息化管理)新增了对危大工程开展信息化动态管理的条款。一是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应用“浙里建”系统,做好危大工程清单登记、方案审核审查、论证、交底、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通过系统留痕与信息穿透,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浙里建”系统,做好监督项目危大工程相关数据信息采集汇总,实施监测预警、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行政处罚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将分散的线下环节串联为可追溯、可预警的完整数据链条,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监管模式升级。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增改内容
《实施细则》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所规定的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增改:
一、危大工程范围增改内容
一是在“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类别中新增“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存在相互干扰的作业工程”。
二是在“其他”类别中新增“冻结法施工的地下工程”、“使用自行走式的各类桩机施工的桩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定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是将“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类别中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修改为“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含顶升和降节)”。
四是将“其他”类别中的“水下作业工程”修改为“水上作业平台、水下作业工程、围堰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增改内容
一是在“深基坑工程”类别中新增“开挖深度超过3m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是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类别中新增“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搭设高度16m及以上,或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架体内设有宽度两跨及以上施工通道的支撑架”。
三是在“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类别中新增“内爬式、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含顶升和降节)”、“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含顶升和降节)”、“塔式起重机空中调整起重臂长度”。
四是在“脚手架工程”类别中新增“特殊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用于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幕墙安装工程的吊篮工程;用于施工高度80m及以上的外立面的涂刷、整修、灯光安装等工程的吊篮工程;特殊安装形式和加设副篮的吊篮工程”、“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的落地式操作平台;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的悬挑式卸料平台”。
五是在“其他”类别中新增“冻结法施工的地下工程”、“桥梁换索、换墩等工程”“使用总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参数,或超过30m,或置顶动力头数量超过2个的自行走式桩机施工的桩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是将“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类别中“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修改为“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或层高超过3.3m可调钢支撑模板工程”。
七是将“脚手架工程”类别中“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修改为“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18m 及以上的拉杆式悬挑脚手架”。
八是将“其他”类别中“水下作业工程”修改为“水下作业工程、水深10m及以上的围堰工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