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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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经常会碰到,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后,受让人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情况。
那么,撤销权判决胜诉后受让人不返还财产,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最高院指导案例《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院认为:
北京高院2016年12月20日的谈话笔录中显示,东北电气的委托代理人雷爱民明确表示放弃执行程序违法、国开行不具备主体资格两个异议请求。从雷爱民的委托代理权限看,其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异议、应诉、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异议请求,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因此,雷爱民在异议审查程序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依法由委托人东北电气承担。故,东北电气在异议审查中放弃了关于国开行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的主张,在复议审查程序再次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
即使东北电气未放弃该主张,国开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也无疑问。
本案诉讼案由是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国开行的请求,判令东北电气偿还借款,并撤销了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股权置换的行为,判令东北电气和沈阳高开之间相互返还股权,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股权,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互返还这一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双方之间的争议,而是基于国开行的诉讼请求。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不仅是对沈阳高开的义务,而且实质上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国开行的义务。故国开行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从形式上看,债权人似乎有两个执行依据——主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撤销权诉讼的生效裁判。但是,实质的执行依据仅为主债权诉讼的生效法律文书。
一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2款[12],即便撤销权诉讼所指向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也可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撤销权诉讼的生效裁判主要是起到排除相对人异议的作用。
二则若主债权未取得执行依据,就无法适用第四十六条第3款,此时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只具有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而不能经由执行程序直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还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除了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明确列举的费用外,评估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也应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
周军律师提醒,撤销权判决胜诉后受让人不返还财产的,债权人完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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