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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建国、陈明、陈亮系三兄弟,其父陈老先生、母王女士于2012年和2021年相继去世。
2007年,因北京市某胡同拆迁,陈老先生与三个儿子各自获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其中,陈老先生获批购买一套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而次子陈明也获批另一套资格。
陈明主张:因自己当时正在购买房山的商品房,便与父亲口头约定——由他出资,借用父亲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归其所有。随后,陈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9.8万余元,并在房屋交付后进行装修,自2013年起一直居住至今,期间物业费、水电、供暖等费用均由其缴纳,房产证及相关票据亦由其保管。
2011年,一号房屋登记至陈老先生名下。
父母在世期间,陈明未要求过户。2017年,王女士曾就一号房屋处置问题申请人民调解,陈明在场表示“同意母亲处理”。但调解未明确房屋归属。
2023年,因兄弟间就另一套登记在陈明名下的二号房屋达成遗产分割调解(B号调解书),陈明获得143万元折价款,并配合过户。
此后,陈明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父亲之间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判令大哥陈建国、弟弟陈亮作为继承人,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陈建国辩称:
一号房屋是父母遗产;
购房款系父亲委托陈明代缴,有公证书为证;
父亲曾给陈明75万元用于购房,说明双方无借名合意;
陈明在父母生前从未主张权利,反而在调解中同意母亲处置房屋。
陈亮表示对购房过程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二、裁判结果(A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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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确认陈明与陈老先生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陈建国、陈亮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陈明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陈明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可基于口头约定成立
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以下事实可综合认定:
陈明全额支付购房款;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长期居住;
相关费用由其缴纳,原始票据由其持有;
双方同期各自取得经适房资格,具备“互换指标”基础。
委托付款不等于否定借名关系
被告提交的公证书仅证明陈明曾受托办理缴费,但不能推翻其实际出资和占有事实。法院认为,委托行为与借名买房可并存。
调解记录不构成对权属的放弃
2017年调解中,陈明仅表示“同意母亲处置”,但未明确承认房屋为遗产,且调解未形成最终处分结果,不能视为放弃权利。
兄弟间另一房屋的处理佐证交易习惯
二号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兄弟通过调解确认其归属并支付折价款,说明家庭内部认可“谁出资、谁持房”的分配逻辑。
继承人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出名人(父亲)负有过户义务。其去世后,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该义务。
�� 关键指引:
在亲属间借名买房纠纷中,法院重点审查:
✅ 是否实际出资;
✅ 是否持续占有使用;
✅ 是否持有原始凭证;
✅ 是否存在合理借名动机(如限购、指标互换等)。
即使无书面协议,高度盖然性证据链仍可胜诉。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谁出钱、谁住、谁管”是确权核心
法院越来越重视实际履行行为而非仅看登记。保留缴费记录、装修合同、居住证明至关重要。
父母在世未过户≠放弃权利
因亲情或信任未及时过户很常见。只要能证明借名合意,事后主张仍可获支持。
公证书≠万能抗辩
“委托付款”公证书只能证明代办行为,不能否定真实权属。关键看资金来源和使用目的。
调解中的表态需谨慎
若在调解中模糊表态(如“同意处理”),可能被对方曲解。建议明确声明:“本人主张房屋归我所有,仅同意协商解决方式”。
兄弟姐妹争产,证据比亲情更有力
家庭内部房产纠纷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只看证据。尽早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讲理讲不过,打官司又没证据”。
✅ 行动建议:
若您是借名人,请立即:
① 整理所有出资、缴费、装修、居住证据;
② 如出名人已去世,尽快起诉继承人;
③ 避免在调解或聊天中作出模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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