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
这个“坑”极其容易被当事人踩中!
甚至有些法官也顺理成章的“纵容”!
在疑难案件庭审中,不少当事人会掏出另一份判决书,指着“本院认为”部分主张:“法院都这么认定了,你还怎么辩解?” 这种场景在二审、再审案件中尤为常见,很多人误以为生效判决的裁判理由自带“铁证光环”,实则踩了司法实践的关键误区!值得所有不幸摊上官司的朋友们点赞转发关注+收藏,参加庭审前看一看,以免一旦遇上了不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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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结论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不能直接作为另案定案证据!从法律本质来看,这部分是法官基于前案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裁判说理,是对“为什么这么判”的逻辑阐释,本质是法官的主观法律观点,而非经举证质证确认的客观事实。 最高法在多起再审案件中早已明确:裁判理由不具有既判力,后案法院无需受其约束,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独立判断。
与之相反,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才是具有预决力的核心。 这部分是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辩论后确认的基本事实,比如交易时间、款项金额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法院可直接采信。 简单说,“经审理查明”是经过程序淬炼的“事实铁证”,而“本院认为”只是仅供参考的“裁判思路”,二者效力天差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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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对策略
如果庭审中遇到对方拿“本院认为”当证据,教你3招稳妥应对:
1、当庭提异议,否定证据资格:直接向法官明确表态:“对方援引的另案‘本院认为’,属于法官主观推理,并非法定证据类型,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请求依法不予采纳”;
2、拆解案件差异,打破参照逻辑:重点说明“前案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均不同”,比如前案是借款关系,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裁判说理自然不能套用;
3、强化己方证据,聚焦本案事实:既然对方拿不出有效证据,就用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构建己方的事实链条,让法院聚焦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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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说明
司法实践的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机械套用另案裁判思路;每个疑难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本院认为”可以作为了解裁判逻辑的参考,但绝不能成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挡箭牌”。 遇到此类情况时,只要精准区分判决书中的效力边界,用对应对策略,才能有效化解对方攻势。
视频前的朋友们,您记下了吗?
切记!真正的胜诉关键,永远是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事实,而非依赖另一份判决的“只言片语”。如果你正遭遇类似案件,分不清!搞不懂!关注私信我!老余及其团队成员愿与粉丝朋友们共同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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