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规字〔2025〕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指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以下统称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限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一)核查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上门核实、异地协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核实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应当停止发放待遇;需要调整待遇发放标准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调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程序追回。对疑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
(二)告知
经核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附件1),告知违规事实,涉及金额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处理方式和当事人可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
(三)退回与抵扣
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一次性退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从其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未退回部分可以在结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时直接抵扣。
1.一次性退回。当事人按照《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要求,一次性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2.分期退回。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分期退回,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分期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议书》(附件2)中明确具体分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内容。分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抵扣。当事人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达成分期退回协议且存在后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可以出具并送达《抵扣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附件3),明确告知抵扣金额、抵扣期限等内容。抵扣后发放金额原则上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费。抵扣追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后续强制追缴程序。
需其他经办机构协助抵扣的,应向对方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抵扣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附件4),并附《抵扣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明确协助抵扣方式、协助抵扣金额、协助抵扣期限、基金收款账户等内容。对方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经办机构之间的财务处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四)责令退回
对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回、拒不履行协议、没有待遇可以抵扣或不足以抵扣的,经办机构出具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附件5),责令当事人退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移交
经办机构发现涉嫌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将对该当事人调查核实报告及相关证据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资料包括:(1)调查报告;(2)有关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3)其他有关涉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材料。
(六)行政处理与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做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6)。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件7),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件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骗取套取社保基金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9)。
上述文书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签收《送达回证》(附件10)。
(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故拒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分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附件1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2),并附《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涉案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作业务终止处理。
(八)案件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嫌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案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13)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内外勾结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制作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移送书并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报告,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九)文书送达
本通知所述《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抵扣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法律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经办机构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参保单位、所在街道社区或申办人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经受送达人同意,经办机构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现役军人或被收监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政治机关或所在监所转交,以转交单位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街道社区或者参保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留置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维护基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建立健全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机制,明确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划分,细化内部机构具体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追缴实效。
(二)剖析典型案件,强化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加强重大要情督导,建立要情分析机制,严格落实各项防范社保基金管理风险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推动落实《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加强经办业务稽核检查。建立追回资金管理台账,财务部门定期对账反馈业务部门,形成追缴资金管理闭环,并深入剖析原因,分类整改。
(三)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金融监管等八部门联席会议作用,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跨市追回的,各市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异地协查、待遇追回等工作。跨省追回的,省社会保险局应做好业务指导和帮助。重大案件可由省社会保险局或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提级组织核查或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介,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主动征集欺诈骗取社保基金线索,充分发挥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作用。要针对重点人群,开展面对面的精准宣传解读,赢得理解和支持,营造共同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2.分期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议书
3.抵扣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4.协助抵扣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
5.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回证
11.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12.强制执行申请书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27日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山西省人社厅”,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本文声明:本文章内容(含图片)仅限同行学习研究使用,如不慎侵害了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