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案例——
中国普法1月4日消息,广西南宁的陆某甲、梁某夫妇在不知儿子与儿媳韦某离婚判决已下达的情况下,立下《遗赠》将房产与存款赠与儿媳韦某,希望其留下照料家庭。然而,韦某在离婚后不久便转走老人20万元存款并迁出户口,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多年后陆某甲病逝,梁某撤销了对韦某的遗赠,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未告知婚姻破裂的重大事实,导致二老基于“仍是儿媳”的错误认识作出遗赠,并非真实意愿。
同时,遗赠旨在挽留韦某维持家庭关系,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该目的已落空,遗赠无效。韦某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法官强调,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需要形式合法,更重要的是必须完全出自立遗嘱人真实、自主的意愿。任何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行为,都将导致遗嘱效力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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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2015年8月,广西南宁的陆某甲、梁某夫妇怀着朴素心愿,写下《遗赠》要将房产与存款留给“我们的儿媳”韦某,期望她能继续照料家庭。但两位老人不知道的是,此时韦某与他们儿子的离婚判决已经送达。
韦某隐瞒了婚姻已破裂的关键事实,以“儿媳”身份接受遗赠后,仅数日便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随即迁出户口,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直到2023年陆某甲病逝,梁某才另立遗嘱撤销对韦某的赠予,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定遗赠无效,理由是韦某的隐瞒行为导致老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决定,且该遗赠是为维持家庭关系的附条件赠予,条件已落空。
韦某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已经突破了道德底线。她明知婚姻关系即将解除,却刻意向老人隐瞒这一事实,利用老人“家和万事兴”的朴素愿望骗取财产,这本质上是对长辈善意的欺诈。
而且在继承条件未满足时,她便迫不及待地转走20万元存款,这暴露了她从一开始就怀着明确的占有意图,而不是真正珍视家庭关系。加上此后,她对老人不闻不问,毫无赡养之意,更是完全违背了老人赠予财产的初衷。
这种利用情感纽带实施经济掠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一个家庭,也侵蚀了社会赖以维系的信任基石。这种以欺骗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和社会的严厉谴责,还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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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话又说回来,法院判决遗赠无效后,那20万元能否被追回?十年的资金占用是否应计算利息?中国普法的案情介绍里没有明说。
当然,遗赠被确认无效,意味着韦某取得20万元已经失去了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韦某拒绝返还,梁某可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在判定行为性质的同时,也会为受害人提供挽回损失的救济渠道。
而且这20万元在这么多年产生的利息,恐怕也得重视。从法律角度看,利息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韦某的行为性质。
如果能够证明她存在恶意侵占的意图——即明知无权占有却故意转移并长期占用这笔资金,那么法院完全可能支持梁某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标准。
即便本次诉讼焦点集中于确认遗赠效力,未涉及利息判决,也不意味着这项权利就此丧失,梁某一家仍可另行主张这笔款项产生的法定孳息。
不过,后续什么情况我们目前是不清楚的,只能说这个不按诈骗处理,恐怕以后止不住其她人效仿,毕竟好像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拿白不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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